|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1 | 项目名称标题 | |
| 2 | 事项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
| 3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跨城市区的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单位的市政二次供水、自备集中式供水单位 |
| 4 | 办理条件 | 1、 水源选址、供水工程设计及竣工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2、水源及其补给源的卫生防护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国家的有关规定。3、水厂及水源的取水、净水、蓄水、配水等构筑物及其设备、场地要清洁卫生,防止水质污染的设施和措施齐全。4、制水工艺合理可靠,有满足水质消毒效果的消毒设施,并且能够保证消毒设施运转正常。5、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配水设施密封,不与排水设施通连。6、供水工程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批准文件。7设有水质检验室,并且配备有相应的水质检验设备、仪器和专业检验人员,能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定期、定点、定项目的自检。8、卫生管理机构、组织制度健全、有专职卫生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管理、生产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9、出厂水水质经过有资质机构检验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5 | 办理程序 | 申请→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现场勘察→审核→做出审批决定(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颁发许可证照(或不予许可决定) |
| 6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7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8 | 办理结果状态 | 该项目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
| 9 | 办理部门名称 | 市卫生局 |
| 10 | 办理地点 | 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 | 邮编 | 471023 |
| 11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 |
| 12 | 联系电话 | 63917973 |
| 13 | 监督电话 | 63917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