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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负责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审核批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和重大事项的报告;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维护出资人的所有者权益。 (四)依照规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依法向所监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 (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审查向国有控、参股公司派出监事人选的任职资格;审核派出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监事会的工作。 (六)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分析、财务决算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 (七)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缴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八)参与研究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对国有资本投资效果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建立国有企业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引导、鼓励所监管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战略合作伙伴。 (九)对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制定实施办法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并监督检查其贯彻实施情况;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十)负责委直管单位及所监管企业的人员编制管理、劳动工资管理、信访稳定等工作。 (十一)依法对市属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二)承担洛阳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