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涵 本通知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我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受理申请程序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文化经营项目的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文化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3、申请事项属于文化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证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受理各类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 1)根据总量规划和布局要求决定是否受理。 2)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洛阳市文化经营单位办证(年审)登记(申请)表》。 3)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并告知申请人持此文件到当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4)自发给同意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对同意新设场所的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要求: a.公示张贴在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b.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c.公示内容:单位名称、营业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迅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d. 公示期满未反映出问题的,或经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示中所反映情况属于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并且公示对象主观上愿意消除影响的,应当责成公示对象尽快提出和落实整改方案;影响确已消除的,应当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不符合法定条件又无法整改的,应当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5)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a.申请书; b.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c.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名材料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d.场地使用权证明、场所位置图和平面图; e.公安部门对该场所核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 f.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它设备清单及资金信用证明; g.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h.管理规章制度(须包括登记制度和巡查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i.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J.筹建意见书、网络安全审核合格意见书和公示材料。 6)核实其他具体条件。 a.市区新设网吧台数不得少于80台,县城不得少于50台,乡镇不得少于30台,单机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 b.距中、小学校园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许设立网吧场所; c.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网吧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网吧场所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网吧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文化主管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合格的,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2、受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 1)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洛阳市文化经营单位办证(年审)登记(申请)表》。 2)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组织公示和听证。公示内容同受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示要求,同时载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3)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a.申请书; b.场地使用权证明; c.场所位置图、平面图; d.场所消防安全意见书; e.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f.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任命书、当地派出所无犯罪 记录证明); g.设施、设备资料; h.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i.企业章程、经营管理规章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j.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k.公示材料及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4)审核其他具体条件: a.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三层以上;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b.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c.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娱乐场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须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4)公示期满,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合格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核定、登记歌舞娱乐场所可容纳人数(歌舞娱乐场所包房最大容纳人数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为2平方米1人,舞池容纳人数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1.5平方米1人,两者之和为该场所最大容纳人数);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告知已获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证照齐全,方可开业。 3、受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 各县(市)、区文化局负责审批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由省文化厅负责审批。 1)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洛阳市文化经营单位办证(年审)登记(申请)表》。 2)审核申请材料: a.申请书(须含有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字号、地址等); b.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身份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c.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和资金证明文件; d.章程和经营管理规章。 3)审核其他条件: a.在市区经营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在县城及县城以下经营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b.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经营字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适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4)文化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对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5)申请人持《音像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4、受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 1)各县(市)、区文化局负责文艺表演团体和申请举办国内营业性演出(不含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工作;演出经纪机构,在歌舞娱乐场所举办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和涉港、澳营业性演出由省文化厅负责审批;举办涉台和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由文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审批。 2)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须填写《洛阳市文化经营单位办证(年审)登记(申请)表》。 3)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须提交以下资料: a.申请报告、组织章程; b.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证明材料; c.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d.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 e.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和相应的资金证明。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受理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审批程序: 1)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2)举办国内营业性演出,应于演出日期3日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录; b.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c.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 d.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须提交文艺表演团 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3)须核实的其他条件: a.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b.营业性演出内容不得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c.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应核验演出举办单位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文化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给予批准文件(加盖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公章);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 5)跨省区演出的,应当于演出开始3日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当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 6.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备案程序: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持所办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原件、影印件到当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3)新设立演出场所应持所办理各项证照、法人身份证明证件原件、影印件及场所平面图和设备、人员资料到当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5)文化主管部门应于登记、备案当日向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文化厅按照文化部的设计要求统一印制。 7、受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全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 1)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洛阳市文化经营单位办证(年审)登记(申请)表》。 2)申请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须出具下列资料: a.申请书(含电影放映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b.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法人、负责人 的身份证明和任职证明; c.专业人员证明资料; d.场地使用权证明; e.技术设备资料和必要资金证明; f.放映场所情况平面图和消防安全意见书; g.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h.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3)文化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8.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 1)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c.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d.有与之适应的美术品经营专业人员;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本许可程序由洛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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