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机构安全检验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种:   文号: 发布时间:2007-9-30 16:28:22 点击次数:


[洛价办[2007]38号]  


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汽车检测站、洛阳财通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南苑机动车检测服务中心、洛阳永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调整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委托各市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820号)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精神,市物价办公室经研究,现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洛阳市第一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等4家机动车检测站,是经省认定的社会化汽车检验机构。对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和安全技术标准为机动车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可按规定项目收取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并出具检验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收费标准为: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每车次全检收费80元,汽车挂车检验每车次30元;

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检验收费每车次40元;

出租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减免城市出租车行业有关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358号)、洛阳市物价办公室、财政局《关于减免城市出租车行业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洛价办[2006]28号)的规定减半收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40元。 

机动车单项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对社会化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其不合格项目可在1 5天内到原检验机构复检的车辆,对复检合格后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取得社会化检验机构安全技术合格证书后,凭检验证书在一个月内到公安交通部门办理车辆定期安全检验手续,过期不办理定期检验手续的,原检测合格证书作废。

复检按单项检验标准收费,对提供外观、底盘动态、地沟三大类人工检验的不得收费。

    三、各社会化检验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开展机动车安全检验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不得以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搞不正当竞争;不得自行增加检验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不按国家技术规范检验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证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相关资格和未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社会化检验机构,不得对机动车安全技术进行检验并收取检验服务费。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四、各社会化检验机构接此通知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此批复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一年。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