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洛阳市促进农民进城定居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意见(试行)》的意见
文种:   文号: 发布时间:2007-10-18 8:25:55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卫生局、合管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促进农民进城定居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意见(试行)》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参照《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规定》,现就参合农民进城定居享受新农合补助报销政策,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进城定居参合农民享受新农合补助政策的衔接服务工作
对于本年度参合而进城定居、且户口性质已发生改变的农民,准予其在参合年度内继续享受新农合补助政策。各县(市)区合管办可按照其意愿,及时与注册地新农合管理部门联系,变更注册和所筹基金转账事宜,并对共在参合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各自新农合补助政策予以补助。  
各补助窗口在补助前必须查询其在原注册地的补助记录,落实参合年度内有关封顶补助的政策。
二、正确处理好户籍性质改变引发的各种矛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参合的政策规定,对进城定居、户口性质已发生改变的参合农民,在国家和省政策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次年不予参合、注册,对这部分群体重点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