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洛政〔2012〕126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政府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政府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国有投融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全市政府投资公司的意见》(洛政〔2012〕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公司”)的投融资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国有投融资公司主要包括: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新区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洛阳工业控股投资公司、洛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洛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
第三条 投融资公司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洛阳市投融资公司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全市政府投融资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确定政府投资的方向和融资方案,审定市本级投融资中长期规划,审批市本级投融资年度计划、融资、偿还债务及资金平衡计划,研究决定政府投融资工作的重大事项。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投融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融资计划;依据经过批准的投融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融资计划审批、核准投融资公司的投融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偿债资金。
市财政局按照市编委批准的洛阳市投融资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对投融资资金进行管理,并代表市政府履行投融资公司监事会的职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投融资公司定位、经营模式和规划目标的确定,依据管委会决定承办公司(含子公司)设立和对外担保、资本运作、重大资金运作等事项。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融资公司体制机制建设和绩效考核方案,审核公司员工招聘计划,监督投融资项目进展,控制运作风险,研究解决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投融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需报管委会研究,并报市政府决定:
(一)年度投融资及债务偿还计划;
(二)重大(500万元以上)投融资、担保业务、利润分配和资本运作事项;
(三)领导班子及成员调整;
(四)重大薪酬结构调整;
(五)重大组织结构和权限调整;
(六)年度经费预算及重大财务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投融资公司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融资业务。政府投资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政府统借统还资金、政府贷款贴息等。
第七条 投融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提出与确定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项目建设和融资方案(含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资金平衡计划)及政府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的风险评估意见。投融资规模超过500万的项目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批转相应的投融资公司受理融资业务。投融资规模低于500万元的单个项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工作。
(二)编制投融资计划
1.投融资公司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
投融资公司汇总所有建设项目(含市政府批转的和本公司自身项目)及融资方案,于每年10月底前制订本公司下年度投融资计划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投融资计划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含本公司自身项目)、投融资总规模、实施步骤、债务期限、还贷来源等。
2.编制全市年度投融资计划
管委会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各投融资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的基础上,每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报管委会研究。
(三)计划批准与实施
全市年度投融资计划(草案)经管委会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投融资项目的实施依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执行。
第八条 投融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政府安排的融资项目由市财政还本付息,公司自主发展的融资项目由公司还本付息。投融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财政、会计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会计核算和管理,如实、及时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发改、财政、国资和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情况,半年、年终向管委会报告投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及偿债情况。
第十条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融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