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2012年度第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市征收老城区邙山镇、洛龙区白马寺镇部分集体土地(国土资函〔2012〕247号、豫政土〔2012〕1041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集体土地
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帽郭村集体土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所在区域分别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老城分局(老城区环城西路3号,联系电话:63979060)、洛龙分局(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龙区行政中心7楼,联系电话:6325101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分别由老城区、洛龙区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