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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 文件编号: 洛政〔2012〕119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08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C0001-2101-2012-00008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补充意见    

  

洛政〔20121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细化《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洛政〔201222号),达到根据行业特点、分类扶持的目的,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做为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兑现各项优惠政策,与国家部委、省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形成配套。  

二、细分行业优惠政策    

(一)软件行业  

1.对世界百强软件企业或国内十强软件企业将机构总部迁至洛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将地区总部迁至洛阳或新设立地区总部,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对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0%的补贴。  

3.对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软件企业使用网络费用给予30%补贴,优惠期为3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以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对出口额首超30万美元/年的软件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以后每年与上年度相比,每新增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软件企业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软件产业园,给予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电子商务行业  

1.对国外电子商务百强或国内电子商务十强企业将机构总部迁至洛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将地区总部迁至洛阳或新设立地区总部,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对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0%的补贴。  

3.对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使用网络费用给予30%补贴,优惠期为3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对在我市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利润首次突破50万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5.对通过B2BB   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企业,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自盈利年度起,连续3年将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用于企业发展。  

6.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年资金流量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7.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给予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8.对在我市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广告宣传费用补贴,期限3年。补贴标准为:对当年新注册的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占80%、利润占20%的标准进行排名,第一名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贴、第二至第五名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第六至第十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  

(三)信息技术外包行业  

1.对信息技术外包企业在我市设立外包交付中心,并在洛阳进行业务结算和纳税的,其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交付额达到50万、100万、3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30万、50万元人民币;承接在岸外包业务交付额达到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对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信息技术外包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0%的补贴。  

3.对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信息技术外包企业使用网络费用给予30%补贴,优惠期为3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对通过有关部门评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信息技术外包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5.鼓励政府部门通过信息技术外包,即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运行维护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按照节约费用的50%30%10%给予该部门3年奖励。  

6.对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将信息技术服务部门剥离成独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自盈利年度起,连续3年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企业发展。  

三、附则    

1.本意见所需补贴奖励资金采用分级负担原则,按照《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洛政办〔20128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发生与其他优惠政策重叠交叉时,可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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