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09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2〕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政府已批复同意我市征收涧西区等3个区、工农乡等3个乡(镇)、南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涧西区工农乡尤东村集体土地
征收涧西区工农乡谷西村集体土地
征收涧西区工农乡遇驾沟村集体土地
征收涧西区工农乡南村集体土地
征收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集体土地
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下窑村集体土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所在区域分别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涧西分局(涧西区天津路中投证券3楼,联系电话:64918168)、老城分局(老城区环城西路3号,联系电话:63979060)、瀍河分局(瀍河回族区民族路24号,联系电话:6398770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分别由涧西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