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阳市2011年度第三批城市
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省政府于
2012年 8月 27日批复同意我市征收西工区等4个区、红山乡等5个乡(镇)、寨坪村等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09.4287公顷,其中农用地106.9688公顷(耕地78.7869公顷)、建设用地2.3843公顷、未利用地0.0756公顷,作为我市实施201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豫政土〔2012〕846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老城区邙山镇土桥村集体土地23.6625公顷(其中耕地19.0121公顷、园地4.1161公顷、农村道路0.5343公顷)。东至土桥村居民点、水浇地,西至土桥村水浇地,南至土桥村园地、水浇地,北至土桥村水浇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地块二: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史家湾村集体土地16.5723公顷(其中耕地10.4898公顷、园地5.3711公顷、林地0.6131公顷、村用道路0.0983公顷)。东至史家湾村、杨湾村水浇地,西至洛阳机车厂、史家湾村居民点,南至中州东路用地红线,北至帽郭村水浇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地块三:高新区孙旗屯乡东马沟村集体土地5.1157公顷(其中耕地0.6995公顷、园地4.0452公顷、村用道路0.3710公顷)。东至东马沟村、孙旗屯村居民点,西至东马沟村园地,南至郑州至卢氏高速公路,北至东马沟村园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地块四:西工区红山乡寨坪村、张岭村、杨冢村、唐屯村集体土地共计21.6566公顷(其中耕地10.5264公顷、园地8.5876公顷、农村道路0.3266公顷、建设用地2.2160公顷),用于建设工业项目。其中寨坪村集体土地15.9448公顷(耕地10.3929公顷、园地4.0950公顷、农村道路0.2649公顷、建设用地1.1920公顷),东至张岭村园地、寨坪村园地,西至寨坪村居民点、旱地,南至杨冢村村界,北至寨坪村旱地;张岭村集体土地2.8259公顷(耕地0.1335公顷、园地2.6607公顷、农村道路0.0317公顷),东至张岭村园地,西至寨坪村旱地,南至寨坪村、张岭村旱地,北至寨坪村旱地;杨冢村集体土地2.7612公顷(园地1.8319公顷、农村道路0.0300公顷、建设用地0.7163公顷),地块1东至杨冢村居民点、西至杨冢村园地、南至310国道、北至寨坪村村界,地块2东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西至杨冢村居民点、南至310国道、北至邙山渠;唐屯村集体土地0.1247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东至杨冢村园地、西至唐屯村居民点、南至杨冢村园地、北至杨冢村园地。
地块五:高新区辛店镇白营村集体土地32.0161公顷(其中耕地30.4313公顷、林地0.1259公顷、其他农用地1.2256公顷、水利水域用地0.2333公顷)。东至白营村水浇地,西至白营村水浇地,南至白营村水浇地、滩涂,北至白营村水浇地。用于建设工业项目。
地块六:高新区辛店镇辛店村、白营村集体土地10.4055公顷(其中耕地7.6278公顷、园地2.3497公顷、林地0.2597公顷、建设用地0.1683公顷),用于建设仓储项目。其中辛店村集体土地3.7772公顷(耕地3.3527公顷、园地0.2562公顷、建设用地0.1683公顷),东至辛店村水浇地、西至白营村园地、南至洛阳华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至辛店村水浇地;白营村集体土地6.6283公顷(耕地4.2751公顷、园地2.0935公顷、林地0.2597公顷),东至辛店村水浇地、洛阳华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至白营村园地、水浇地,南至白营村林地,北至秦岭防洪渠。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土〔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分别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老城分局(老城区环城西路3号,联系电话:63979060)、瀍河分局(瀍河区民族路24号,联系电话:63987709)、西工分局(西工区金谷园路78号,联系电话:63927631)和高新区国土局(高新区滨河北路20号,联系电话:6432026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分别由老城区政府、瀍河区政府、西工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
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