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关于洛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12〕10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2年,我市共争取到中央及省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1亿元,拟对8县1市2.09万户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农户实施危房改造。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制定的《洛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洛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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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2〕8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豫建村镇〔2012〕1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制定洛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消除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隐患为目的,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2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任务为20900户。其中:偃师市1000户,孟津县1500户,伊川县1000户,宜阳县1500户,栾川县4400户,洛宁县3500户,汝阳县2500户,嵩县3500户,新安县2000户。
(三)工作原则
1. 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 最贫困、最危险原则。农村危房改造不搞普惠制,要坚持把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农户作为确定改造对象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最困难(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等)、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3. 统筹安排、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户自建时,需把握原址、就地就近改造原则,反对大拆大建。若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结合,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危房改造对象及低收入家庭的需要,适量规划建设40-60平方米的住房,供符合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居住。在新型农村社区中安置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时,要严格执行“三不”规定,即对象不变、面积不超、工期不拖,严禁违背和变通国家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和原则,严禁私自扩大补助范围,严禁擅自提高资金补助标准。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县(市)今后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分配。
4. 突出地方特色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尊重传统习惯,鼓励使用传统工艺和工匠,突出地方传统文化特色。
5. 公开公平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等。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县(市)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
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700元(其中,中央补助7500元,省级补助200元)。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合理确定D级、C级危房改造数量。各类对象的补助标准为:
1. C级危房维修:5000元以下(含5000元);
2. D级危房重建:
(1)特殊困难户:15000元-20000元;
(2)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7500元-15000元;
(3)其他贫困户:5000元-10000元。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措
2012年省政府将根据去年试点地区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试点工作绩效等因素分配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一次性分配到县(市)。各县(市)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库区移民、生态移民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县(市)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的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二)资金使用管理
各县(市)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任务分解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编制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监管要求等内容。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和村(庄)。
五、时间节点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六、相关要求
(一)改造方式
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采取集中连片建设改造方式的,要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县(市)要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二)改造要求
合理搭配D级和C级房屋改造数量,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确保改造后房屋符合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
七、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洛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对评议或公示中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入户审核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四)审批和公示
县(市)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五)市级备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
(六)组织实施
县(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工建设:
1. 需要占用耕地的,由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建设;
2. 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 已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 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竣工验收
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市)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市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具体措施。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的监督指导和竣工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加大对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施工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九、农户档案管理
各县(市)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含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资料,以及设计、施工、材料、合同、质量评价等内容,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把各县(市)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及相关数据录入情况,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加强审查和抽验。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为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洛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强化项目组织实施,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市政府负责编制市域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审批危房集中改造项目,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各县(市)政府负责编制县域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审批危房改造项目,并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农村危房改造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县”,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县、任务落实到县、资金拨付到县、目标和责任明确到县。凡发现违反和变通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原则的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加大政策宣传
各县(市)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各项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热情,全力推进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落实信息报送
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各县(市)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以工作简报形式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于每月2日前上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将以月报形式,向省、市相关部门报送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于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的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年度考评制度,逐级开展年度考评。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考评办法,加强对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县(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贯彻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计划进展、质量安全管理、建筑节能示范等情况,并公布绩效考评结果与排名。
(五)建立激励机制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已纳入市政府2012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年底将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市政府拨付550万元(其中市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经费5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如期完成任务的县(市)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如期完成任务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洛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