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西工区洛北乡史家屯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省政府于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本次需征收西工区洛北乡史家屯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土〔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西工区金谷园路78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3927631。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征收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此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由西工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