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1年灾区群众倒房重建
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1年洛阳市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2011年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方案
今年入汛以来,我市连续遭受阴雨灾害,造成部分群众住房倒塌。为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方针原则
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保障重点”的原则。
二、帮建对象
帮建对象为今年入汛以来的因灾倒房户,重点是因灾倒房的低保户、困难户。
三、工作目标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力争在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倒房重建条件的受灾群众,应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组织村民大会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政府。
(三)审查。乡镇政府要实地察看,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复审。
(四)核准。县(市、区)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对上报汇总的台帐进行审核批复,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五)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核准后的补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建档。各县(市、区)生产救灾办应按户建立倒房重建工作档案,集中保存管理。
(七)复核。市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倒房重建数据进行检查复核。
五、建房规划、面积和施工
(一)建房规划。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科学选址。五保户的倒房原则上不再分散建设,由县(市、区)、乡镇集中安排入住乡镇敬老院。
(二)建房面积。一般按每户1至3间(原则上一口人建1间,二至三口人建2间,三口人以上建3间),每间按建筑面积
(三)建房施工。原则上由乡镇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在房屋施工期间,要在所建房屋显著位置悬挂《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责任牌》,便于社会各界监督。要建立建房前后资料档案,将建房过程以文字、图片和录像等形式予以记载,在房屋明显位置设立“温暖工程”统一标志。
六、资金补助和管理
(一)资金补助。一是因灾倒房重建资金按分级承担的原则,在中央和省级灾区群众倒房重建补助资金下拨之前,市、县(市、区)分别按每户不低于1000元标准下拨补助资金。二是积极向上争取因灾倒房重建资金。三是根据受灾严重程度和受灾群众负担能力,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补助资金向受灾严重地区、山区和需政府重点帮建对象倾斜,确保倒房重建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四是建房资金补助要体现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真解决建房所需要的资金。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支持灾区群众建房。
(二)资金管理。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建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资金分配要坚持集体研究,严格审批制度,不得平均分配、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要严格发放手续,逐村逐户制作《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两份,经帮建对象签名、盖章后,一份由乡镇政府留存,一份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查。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做到及时跟进,跟踪检查和审计,全方位、全过程督查,坚决杜绝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七、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各县(市、区)成立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市、区)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二是制定明确的目标和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三是建立县、乡两级政府承包责任制,做到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制度,倒排工期,明确任务,明确责任。
(二)做好转移安置。各县(市、区)在做好倒房重建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保证因灾倒房群众有住所、有衣穿、有饭吃,确保温暖过冬。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规范的倒房重建工作档案,健全工作措施,搞好服务。财政部门要保障倒房重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倒房重建资金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集中连片建房的审批。规划部门要做好倒房重建的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重建房屋质量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倒房重建用地的调整。
(四)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区)要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实行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受灾群众自主分散建房的,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巡回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确保房屋质量。
(五)加强督促检查。要建立定期报告和督查验收制度。重建期间,各县(市、区)每周四要向市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办公室报告一次倒房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市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办公室每10日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一次倒房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市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电话:0379—63937853),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