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属小学移交所在区政府管理的通知
洛政〔2010〕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本着有利于完善学校布局结构,有利于强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工作职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教师根本利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研究决定,将市属小学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明确职责。按照“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理顺市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区政府对小学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二)以人为本,平稳移交。以人为本,有情操作,做好移交工作中干部、教职工、学生及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管理,确保质量。通过理顺体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新课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保义务教育质量。
二、移交学校
除保留洛阳市实验小学外,其他市属小学整建制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
三、移交工作具体政策
(一)人员移交
1. 截止
2. 离退休人员随移交学校一并移交。
3. 校级干部(含校级协理员)随移交学校一并移交,其职务不变。
4. 移交学校现任校级领导干部不再执行退二线规定,仅执行退休规定。
5. 教职工编制按照移交学校实际移交教职工数量等额划拨所在区。为了保持教职工队伍稳定,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的教职工,未经本人同意3年内一般不得调动或交流。
6. 移交人员(含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个人档案移交所在区人事部门,并按规定认真履行档案交接手续。由市人社局管理的档案,市人社局负责移交;由市教育局管理的档案,市教育局负责移交。
(二)财产移交(以
1. 财政供给的在职人员个人经费,按移交核定的工资(含绩效工资)档案确定数,聘用教师按在册教师经费标准,由市级财政划转给有关区级财政。
2. 财政供给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的相关待遇(包括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工资、遗属补助费等),以及财政供给的公用经费,移交后仍按市级标准执行,直至区级标准达到市级标准后,再按新标准执行。
3. 学校的其他收入,按移交时学校的账户结余情况,由市级学校收入调整为区级学校收入。
4. 学校的资产(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次性整体划给区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5. 城市教育费附加按新增学生人数相应增加有关城区的分配数额。
6.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保证移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7. 由市级立项确定的在建基建项目,仍由市级实施,完成后移交区级管理。
8. 债权、债务依据原始发生的文件材料,由移交学校负责清理。
9. 移交学校的非税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区财政3年内不做调控。
10. 移交学校职工的福利住房维持不动,房改时随原学校享受房改待遇。
11. 原企业移交社会的学校,仍执行原属企业与市政府签订的移交协议。
12. 东升教育中心、东方教育中心所属小学移交后,其门面房收入按原学校与教育中心商定的分配办法执行;其在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由两个中心与区政府协商解决。
13. 涉及移交学校的个案问题,由市教育局与各区政府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列出。
(三)根据市属小学移交所带来的教育教学管理及研究的新情况、新任务,各区可相应调整区教育行政、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的人员编制数。
四、移交工作实施进程
(一)组织各移交学校开展人事、财产、党建、档案等的清点、登记、造册工作。同时冻结各移交学校的人事、财务运作。
(二)市政府市属小学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办公会议 ,协调处理移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三)有关区政府做好各项接收准备工作。
(四)举行市属小学移交所在区管理的交接仪式,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移交后按新体制运行。
(五)2010年12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由副市长杨萍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高丽萍任副组长,市教育、财政、人社、国资、发改、规划、土地、编制等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各市属小学所在区区长参加的市政府市属小学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工作中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该项工作2010年11月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二)统一认识,顺利推进。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理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组织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肃纪律,尽职尽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