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
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人均补助水平的通知
洛政〔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生活必需品消费价格涨幅较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实际生活支出明显增加。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项民生工程20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0〕2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0〕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是党和国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举措。今年,省委、省政府把“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列为十项民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7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标和上半年资金补发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
城市区低保标准由190元提高到240元,县(市)城镇低保标准由160元提高到210元。保障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提高15元,达到不低于145元。
(二)农村五保
城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0元,县(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不低于24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10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
(三)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提高10元,由原来分类施保的每人每月30元、50元、70元分别提高到40元、60元和80元。
三、加大投入,严格督查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投入,结合本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补助水平)的实际,科学测算所需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追加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时发放。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政府按原规定筹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部分,省以上财政补助50%,县(市、区)财政负担50%。市政府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机制,强化协作
做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保障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规范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提标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普查、认定、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坚持“四公开、两公示”制度,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救助范围,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严格落实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制度,做到不漏保、不错保,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公示审定、工作人员作风纪律和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各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截留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现象发生,确保救助资金安全运行。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政策的宣传,使政策深入人心,强化社会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为构建和谐洛阳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