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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 文件编号: 洛政〔2010〕4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08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C0001-0202--00015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    

        

  

洛政〔201040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洛阳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为重点,大力培育发展大型煤炭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集约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煤炭企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兼并重组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依法依规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坚持“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和就近适量原则,遵循地质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兼并重组矿区,确定兼并重组主体,以矿区为单位整体进行兼并重组。  

(三)坚持兼并重组与资源配置相结合原则,优先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被兼并重组矿井的深部资源。  

(四)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原则,统一安全标准,统一准入条件,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坚持兼并重组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原则,兼顾各方面利益,依法保护兼并重组双方的基本利益,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方式和要求    

(一)兼并重组的范围。全市年生产规模15-30万吨的煤矿(含15万吨和30万吨,不包括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煤炭企业所属矿井)。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煤矿,可单独保留,也可列入兼并重组范围。  

(二)兼并重组的目标方式。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收购和控股方式兼并重组我市中小煤矿。通过兼并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煤炭企业整体开发水平。  

(三)兼并重组有关要求。一是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应在我市及被兼并重组煤矿所在县(市、区)设立法人实体,实行属地纳税;二是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成立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其中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做到真兼并重组,真投资改造,真安全管理,真整体提高;三是在所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l%,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四是要妥善安置被兼并重组煤矿的职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障金等费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兼并重组的组织实施    

(一)确定兼并重组主体。按省政府划定的兼并重组范围,积极支持义煤集团等省大型煤炭骨干企业整体兼并重组我市中、小煤矿。支持中国华电集团等中央企业参与我市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市其他兼并重组主体应加强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划定兼并重组区域。我市境内含煤面积约1800平方公里,地跨新安、宜洛、偃龙、临汝、登封五大矿区。按照兼并重组基本原则和生产布局,兼并重组区域划分为新安矿区(新安县境内)、宜洛矿区(宜阳县境内)、高山矿区(伊川县境内宜洛矿区的高山井田、康坪井田)、登封矿区(伊川县境内马岭山、宝雨山井田)、偃龙矿区(偃师市、伊洛工业园区、龙门风景区境内)、汝阳矿区(汝阳县境内)。  

(三)编制兼并重组规划。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和煤矿现状,编制煤矿兼并重组方案,逐矿明确兼并重组主体。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根据各产煤县(市、区)方案,编制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呈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  

(四)工作步骤。本次兼并重组分三个阶段:  

1. 20103月—20105月为制定方案,宣传动员阶段。对辖区煤矿现状,包括矿区分布、资源储量、生产规模、所有制形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兼并重组提供基础数据;结合实际,制订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召开会议,宣传动员,安排部署,搞好对接。  

2. 20105月—7月为签订协议,组织实施阶段。各产煤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煤矿双方签订意向书、协议(合同)书。产煤县(市、区)、乡(镇)向被兼并重组煤矿派驻工作组,指导协调兼并重组工作,办理相关资产评估、证照变更或过户、注销等手续,全面完成兼并重组工作。  

3. 20107月—10月为检查验收,总结表彰阶段。各产煤县(市、区)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进行初步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市政府对兼并重组工作先进的县(市、区)和单位、个人予以表彰。  

四、兼并重组政策支持    

洛阳市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在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一是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规模和全市煤炭开发规划,按照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兼并煤矿周边或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二是资金方面。在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时,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优先申报;安排使用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向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三是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四是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可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五是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六是金融方面。市政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七是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按省政府有关政策执行。八是行政审批方面。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九是环境优化方面。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保护煤炭企业利益和规范监管。  

五、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精神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煤矿退出时,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政府按原价款的1.52倍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兼并重组给其他煤炭企业,价款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对2010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因非法违法生产被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各级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关闭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同时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争取国家对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小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省委、省政府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市形成有利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确保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各产煤县(市、区)要成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得力干部,成立专项工作组,进驻被兼并重组煤矿,做好兼并重组双方的协调服务工作,加快推进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市安监局、煤炭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会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矿剩余资源的核查,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市财政、国资等部门负责地方国有煤炭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市工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及变更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工作。  

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县(市、区)为责任单位,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力度,落实责任,做细做实各环节工作,确保兼并重组工作顺利完成。  

(四)强化协调、稳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牵涉利益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进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要按照煤矿兼并重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规范操作行为,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既要态度坚决,又要细致工作;既要统筹兼顾,又要加强监督;既要落实责任,又要化解矛盾,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使方案在一线形成,问题在一线解决,方法在一线创新,重组在一线完成,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五)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兼并重组期间煤矿安全监管。要按照省政府停工停产的范围和要求,真正做到停工停产到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矿井检修和违法违规生产。各产煤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按照“两到位”、“五控制”的要求,即包矿领导到位、驻矿人员24小时盯守到位;控制主提升系统、控制通风排水供电负荷、控制每班入井人数、控制火工用品供给、控制矿灯发放。凡发现被兼并重组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要立即切断电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关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要求,对所属矿井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严防生产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技术改造矿井“不技改、偷生产”或“边技改、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坚决防止因安全管理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各产煤县(市、区)所辖区域内煤矿在兼并重组期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因煤矿兼并重组发生不稳定因素和突发事件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县级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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