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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 文件编号: 洛政〔2008〕12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08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C0001-0202-2008-00242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2008〕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为建立多层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一)依法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或其它民主程序的盈利企业,均可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试用期满的本企业职工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均可列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具备建立企业年金资格和条件的企业,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自愿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有能力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都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以集体协商的方式通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企业年金时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坚持民主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四)企业年金运营情况应定期向企业职工公布,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职工的监督。  

三、企业年金的缴费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方式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  

(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选择受托机构,并由相关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二)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应与职工个人工资水平适当挂钩,并综合考虑职工的工作岗位、对企业贡献大小、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当年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额度的3倍。

(四)企业缴费已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五)企业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个人账户资金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加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后再转移原有个人账户资金,此期间的账户管理费用由职工和原就业企业协商分担。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企业年金的申领手续: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4.参保职工在职死亡的。

申领人应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方式领取企业年金。申领企业年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实名制银行账户复印件和符合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年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本市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度或其它民主程序确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受托人与企业、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按国家规定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分别按规定向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根据国家、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完整、准确、按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做好相应的统计分析工作。其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的统计报表工作。  

(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出现未给应参保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出现亏损等情况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暂停其企业年金行为,原有个人账户资金继续保留和运作。企业在重新取得建立企业年金资格后可以继续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未按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发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理运作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并视情况建议依法查处。  

六、附则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本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计算。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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