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2008〕11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能涉及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通知
伊川县、洛龙区人民政府,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规定》(市政府令〔2008〕10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
一、收入划分
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实行按属地原则,以分税、分享为基础划分财政收入范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一)收入范围
1.市、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共享收入: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和税务部门现行征管范围划分收入范围,龙门文化旅游园区辖区内除中央、省级收入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收为市、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共享收入。
2.市级固定收入:契税。
3.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固定收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门票收入、辖区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基金收入、按门票收入2%征收的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等。
4.先由市级集中,再分配到区的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
5.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市与区分享比例统一按5:5分成。为支持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发展园区经济,超过基期年收入基数缴入市级金库的收入,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扣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成上解省财政20%,2008年至2010年全部作为对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补助。
(二)收入基数
洛龙区划转村庄收入基数的核定以划转前2006年村庄所在地的区级财政收入加上以2007年洛龙区财政收入增长率计算的增加额为基数,由龙门文化旅游园区上解市财政,补助洛龙区;伊川县划转村庄收入基数的核定以划转前2006年村庄所在地的本级财政收入加上以2007年伊川县财政收入增长率计算的增加额为基数,由龙门文化旅游园区上解市财政,补助伊川县;龙门文化旅游园区收入基数的核定按照洛龙区划转村庄收入基数加共享税市级收入加伊川县划转村庄收入基数核定。
二、支出划分
(一)支出范围
市财政比照现行市与区事权职责的划分,确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承担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区级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支出,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的征地及拆迁补偿(市级根据拆迁难易程度结合差别化管理原则给予以奖代补),河渠主河(渠)道之外的垃圾清运,城市支路(含宽
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继续承担原龙门管理局承担的市政府确定的周边环境治理、归还贷款等各项支出。
确需移交的村级债务,应按规定办理移交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承担债务担保事项。
(二)支出基数
划转村庄涉及教师、村级经费、民政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低保、新型合作医疗等各项县区级配套支出,由洛龙区、伊川县上解划转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相应承担辖区内相关社会管理事务。
三、财政体制结算问题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体制调整及体制结算事项。以下两项由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每年专项上解市财政,用于市政府统筹安排发展全市旅游事业。
(一)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内门票收入由市政府统筹安排部分,以划转前一年市政府统筹安排旅游支出数额加按照每年门票收入增长率计算的增加额核定递增上解数额。
(二)按门票收入2%征收的旅游发展专项基金根据当年实际门票收入的2%核定。
具体结算事项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