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文〔2008〕16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搬迁扶贫中对贫困群众实行差别化
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搬迁扶贫是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石山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中央和省对我市的搬迁扶贫工作高度重视,在政策资金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使一大批居住在深石山区的贫困群众搬出了大山,从根本上改善了生存条件。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使搬迁扶贫政策更多地惠及广大贫困群众,现就搬迁扶贫中对贫困群众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搬迁扶贫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搬迁扶贫是解决自然环境极其恶劣的深石山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深石、边远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能力为目的,突出重点,明确目标,整合资源,集中财力,根据贫困群众的实际情况实行搬迁扶贫资金差别化扶持政策,加快贫困地区群众搬迁步伐。
搬迁扶贫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类定补、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搬迁形式。搬迁扶贫的具体形式由各县(市)从实际出发具体确定。一是整村搬迁。重点解决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和陡坡峡谷地带,生存空间狭小,生产生活环境恶劣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群众脱贫致富问题。二是整组、整片(或自然村)搬迁。距乡镇所在地较远,吃水、用电、上学、就医困难,即使给予扶持,也难以有效改变生存条件的贫困自然村、组。三是散居户、独居户搬迁。居住分散,远离村、组以及公路或交通干线,信息闭塞,用水、用电、子女上学困难的贫困户和正常的基本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自愿申请搬迁的散居、独居户。
三、根据群众贫困状况科学确定扶持政策。在搬迁扶贫中,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搬迁扶贫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实行分类补贴。中央专项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用于贫困户建房补助和新建搬迁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比例另行制定。县、乡财政安排的资金和部门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安置地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搬迁建设用地由县(市)、乡政府负责解决。对搬迁户的建房补助遵照以下要求:
1. 对搬迁户的建房补助实行按户补贴的办法。
2. 对搬迁的绝对贫困户(主要包括因大病大灾造成的生活特别困难的户、无收入的残疾人户、低保户),除享受平均的补助政策外,其建房自筹资金仍有困难的,可按平均补助标准的100%增加补助,也可选择执行我市对困难群众危土坯房、土窑洞改造补贴政策。
3. 对搬迁的低收入贫困户,除享受平均补助政策外,其建房再按平均补助标准的50%增加补助。
4. 对享受上述政策建房资金仍然不足的搬迁户及家庭困难户,可以其房产抵押,由金融部门给予小额贷款,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贷款担保并给予一定贴息。
5. 整村或整组搬迁村中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搬迁户,可以享受政府统一提供的住房用地和水、电、路等公共设施,不再享受建房补贴。其余搬迁户享受平均补贴标准。
四、严格申报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在年度规划区域内的搬迁对象,先由搬迁户自愿提出申请,经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评议通过后张榜公布,并逐级报乡、县审批确定。搬迁项目和搬迁对象确定后,要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落实资金计划,强化资金监管。切实加强搬迁扶贫资金的监管,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抵扣。市县政府要足额安排搬迁扶贫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搬迁任务按时完成。
六、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县、乡、村一把手搬迁扶贫目标责任制,把搬迁扶贫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责任目标,市、县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搬迁扶贫项目建成高质量的、群众满意的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