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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0〕11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08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202-2010-00012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遏制矿产资源采选企业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的态势,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为确保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时间    

范围包括萤石及所有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选矿(包括废渣、尾矿综合利用)企业;时间从201021日至431日。  

二、总体目标    

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提高矿产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的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三、工作任务    

结合生态类建设项目调查结果,督促各县(市、区)关闭淘汰辖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督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完善环境审批手续,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环境审批手续齐全的企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应急措施。  

四、工作标准    

(一)应关闭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产,228日之前依法下达关闭文件,3月底前按标准关闭到位,具体标准为切断生产用水用电,清除生产原料,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注销有关证照。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  

2. 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3. 生产中无生态保护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4. 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或对其有较大影响的;  

5. 已造成周围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的;  

6. 因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引起群众多次信访、集访,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7.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 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二)停产补办环保手续企业。在建或已建成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于  2月   28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415日前将环评报告提交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逾期不能办理手续的,予以关闭。  

(三)环境审批手续齐全的企业。对环保手续完备的,要组织现场技术核查,确无问题的恢复生产;对尚未完成建设的,要督促其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已完成建设,但存在问题的要实施限期或停产治理,企业整治完成后,按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21—220日)。各县(市、区)结合生态类项目调查结果,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并于2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矿产行业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方案,220日前上报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情况汇总表,并提交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  

(二)核查阶段(221—310日)。市政府抽调人员根据各县(市、区)上报名单到现场进行抽查,对企业的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相关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维护运行情况、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内部环境管理情况、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情况及周边环境状况等进行检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建议。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核查,最终确定拟关闭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三)整改阶段(310—415日)。各县(市、区)按照排查结果,分类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按期整改、关闭拆除到位。  

(四)验收阶段(416—430日)。组织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整体验收。结果列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将对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集中整治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整治任务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二)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各县(市、区)要进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和项目进行认真排查,切实摸清底数。调查人员对每个企业、每个尾矿库都要亲自到现场,真正了解项目的地理位置、生产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周边环境敏感点以及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等情况,并认真填写调查登记表,确保上报的企业情况真实客观。  

(三)严格执法,整治到位。对排查出存在问题的矿产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整治到位。  

1. 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要立即下达停建、停产通知;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要组织力量关闭、拆除到位;  

3对符合环保要求,可以补办环评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分级审批规定补办环评手续;  

4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和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书。对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督促企业加紧开展验收工作;对违法试生产项目应督促其限期办理试生产手续。  

2. 对位于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或附近的矿产企业停产到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对企业实施关闭;对存在其他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立即责令停产整治或限期关闭。  

3. 对环保手续完备的矿产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现场技术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实施限期或停产治理。  

4. 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无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存在问题的,限期制定或完善应急预案;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设施、物品的完备性存在问题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要求企业定期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核实演练效果,确保企业环境应急系统正常运转,演练开展情况以视频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5. 对本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立案查处的,要依法立案查处,限时办结。  

    6. 对符合挂牌督办和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的,要按要求挂牌督办、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  

(五)健全档案,如实上报。建立完善本次整治行动涉及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资料齐全。  

1.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关闭的企业,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发出的关闭通知和关闭现场的照片。  

2. 对无任何环保手续,但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企业,上报停产通知书、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通知书等文件,手续办理完毕后续报各类审查、审批文件。  

3. 对位于敏感区域或存在严重环境风险的企业,应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关闭企业的正式文件、企业所在地政府责令企业关闭的通知;企业关闭后,上报关闭核查报告和有关照片。  

4. 对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技术核查后,上报经主管领导签字的核查意见和核查人员签名表;对污染治理设施存在问题的,应同时上报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应上报试运行批复、验收批复和验收监测报告。  

5. 对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查处的,上报查处有关文件及法律文书。  

  

附件:1. 洛阳市矿山开采企业情况登记表  

2. 洛阳市矿山开采企业情况汇总表  

3. 洛阳市选矿企业情况登记表  

4. 洛阳市洛阳市选矿企业情况汇总表  

5. 洛阳市尾矿库环境监管情况登记表  

6. 洛阳市尾矿库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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