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3〕92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0日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工作,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满足城市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项目的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住房以及新建住宅项目内公用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工程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各居民住户电表箱(不含表后线)、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和办公用房配电间总低压屏(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配电设施,不包括住宅项目红线内的相关涉电管沟及配电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临时施工电源工程。
第五条 配电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
第六条 配电工程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
第七条 供电企业负责组织配电工程的建设,承担配电设施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配电工程社会平均建设成本。
第九条 市发改、住建、财政、审计、规划、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电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配电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配电工程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裕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根据新建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指导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内居民供电容量配置的基本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单套建筑面积50—120(含)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千瓦;单套建筑面积120—150(含)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千瓦;单套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千瓦,每增加15平方米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新建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设备容量不明确的,公建设施按照每平方米40—60瓦标准配置,商业性质用房以及其他有特殊规定的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150瓦标准配置。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书》)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用电手续。
第十五条 配电工程应当依法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监理单位。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企业参加投标,不得指定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单位。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对配电工程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配电工程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示工程建设所遵循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工程进度与质量。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完成配电工程建设,按时供电。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配电工程的施工,承担住宅项目红线内的相关电力管沟及桥架、配电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配电工程建设完成后,由供电企业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配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企业承担从上级公共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各居民住户电表箱的所有配电设施用电安全及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供电企业对配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时,不得再向小区业主收取电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小区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配电工程建设资金由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交纳、供电企业集中管理,专项用于配电工程的建设维护。供电企业收取配电工程建设资金后,不得擅自收取或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资金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业主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配电工程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和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交纳配电工程建设资金。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总面积(包括地上、地下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居民用地下储藏室按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社会平均建设成本下浮20%执行。
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社会平均建设成本下浮20%执行。
城中村(旧城)改造征迁安置住房项目,对主管部门核定的安置面积部分,按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社会平均建设成本下浮20%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资金分四次支付:住宅项目基建施工电源送电前支付10%,电气设备材料招标前支付40%,正式电源设备进场施工前支付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电源送电前支付10%。
新建住宅项目需分期建设的,配电设施应当一次规划,配电工程建设资金分期分次缴纳。
新建住宅项目建成后建筑面积与前期申报面积不符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持房管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等有关证明办理配电工程建设资金退补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定公布的配电工程社会平均建设成本收取配电工程建设资金,建立专户、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确保配电工程建设资金用于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向市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报告,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洛政〔2011〕69号)同日起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委托建设合同的新建住宅项目,仍按照《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