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市内异地落户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3〕100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市内异地落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9日
洛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市内异地落户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破解用地瓶颈,整合区域资源,优化经济布局,充分调动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和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各县(市、区)(即“引资方”)突破行政区划,将因用地限制、规划限制、资源制约、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引荐到我市其他县(市、区)(即“落户方”)落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促进招商引资创新增效,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落户方”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要求的由“引资方”引荐的市外投资的招商引资新建(不含已有项目的扩能)项目。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市各县(市、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伊滨区和龙门园区内符合各地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规划用地。
二、项目门槛和责任义务
(一)项目门槛。异地落户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为投资额亿元以上的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以《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洛发〔2011〕23号)规定的产业为准)。
(二)各方责任义务
1.“引资方”负责项目前期考察、洽谈等工作,对所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协助投资方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2.“落户方”负责为投资方创造良好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投资方应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做好融资工作、协调保障人才引进、用工保障等问题,负责企业监管工作。
(三)利益分配
1.财政收入分享机制
(1)异地落户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年底通过体制结算进行财力划转;
(2)“引资方”和“落户方”的分享比例按照2:8确定,对于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依照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和财税分享体制,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2.经济指标统计考核机制
异地落户项目数量、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额、企业产值、利税等指标由“落户方”负责管理申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引资方”和“落户方”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配,分别计入双方年度考核任务。
三、认定办法
(一)异地落户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招商办牵头,市发改委、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参与。市招商办负责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并转发各相关成员单位予以确认。
(二)认定资料上报市招商办认定。异地落户项目必须提前进行引进和落地备案申请,“引资方”负责上报引进项目备案申请、项目投资方出具的引资证明、与“落户方”签署的协议;“落户方”负责上报落地项目备案申请,与“引资方”签署的落户协议以及投资方的投资证明(协议或合同、进账单、验资报告等)。
同时,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积极与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闽东南等发达地区对接,协商共建“飞地产业园区”,高起点、多渠道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
各县(市、区)可比照本办法,制定下辖乡镇、产业集聚区之间的异地落户办法。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