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文件 > 2013年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3〕11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15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3-00033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926        
 
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区中小学校建设,实现教育规模与城市规模同步发展,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143号)、《洛阳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7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城市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宅开发项目,按规划技术要点具备配建条件的,可选择自行配建或出资建设学校;不具备配建条件的,应出资用以建设学校。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经明确的中小学等教育用地,由所在城市区政府划拨,不得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或出资建设而取消教育用地。
凡自行配建学校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小区所在城市区政府签订配建协议,并按照中小学建设规范和标准组织建设,由所在城市区政府组织教育、规划、住建等部门实施监督和验收。配建中小学校可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凡出资用以建设学校的,按照开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由市住建委负责核实,按每平方米20元缴纳;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居民回迁房免交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由市旧改办负责核实),所在城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
第三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拟上市商品住宅用地时,应根据中小学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提出规划技术要点,按批准的住宅建筑面积收取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并上缴市财政。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时,应根据规划技术要点将需配建的中小学及出资建校事项列入土地出让公告。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与项目所在城市区政府签订配建学校协议或按规定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缴纳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免收、截留、挪用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对于截留、挪用、擅自减免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区学校建设。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将上年收取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按各城市区收取总额的60%分别返还各城市区政府,40%由市财政统一调配使用。初中由城市区政府管理的,教育配套建设资金80%返还各城市区政府,20%由市财政统一调配使用。各城市区政府当年不能完成投资的,其结余资金70%结转下年度使用,30%上解市财政统一调配。
每年年初,按照中小学由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区教育部门牵头,根据上年度返还的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数额,会同本级财政、发改、规划等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新建、改扩建教育设施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各城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居民子女就学问题。
第九条 各县(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13101日前已摘牌土地的住宅建设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