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文件 > 2013年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3〕114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15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3-00035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开展公务执法车辆涉牌涉证
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执法车辆违法行为整治,规范公务执法车辆文明驾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公务执法车辆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公务执法车辆行车秩序为目标,集中力量解决公务执法车辆交通违法问题,增强公务执法车辆驾驶人自觉守法意识,使交通违法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和有效减少,树立公务执法车辆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沈庆怀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劭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任胜利、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李亚凡为副组长,市纠风办、市政府督查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洛阳市公务执法车辆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公务执法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李亚凡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务执法车辆涉牌涉证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整治范围: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等单位参与各类公务执法的车辆。
整治重点:公务执法车辆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使用变造、伪造机动车号牌,套牌车,报废车;无证驾驶,车辆未审,违法变道,违法停车,非紧急公务闯红灯、鸣警笛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开展自查,健全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人对本单位公务执法车辆未上牌等交通违法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逐车进行登记、建立台账,注明未上牌原因及整改情况,并按照要求填报《无牌公务执法车辆统计表》上报市公务执法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对排查出的无牌公务执法车辆一律停驶,待依照《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各单位要严格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严禁未上牌公务执法车辆上路行驶,并建立长效机制。
(二)加强宣传,曝光严重违法车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加强公务执法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公务执法车辆无牌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设立公务执法车辆无牌上路举报电话:110;鼓励举报公务执法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查实的公务执法车辆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车辆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公务执法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三)开展整治,严查公务执法车辆违法。市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暗访,对发现的公务执法车辆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拒不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指挥的车辆,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力开展自查自纠,主动配合公安部门严查严处公务执法车辆交通违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突出整治重点,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公务执法车辆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缉查小分队,采取流动巡逻、固定设卡、异地用警、交叉互查等方式,集中查处公务执法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对查实的公务执法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罚到位,不得降格或私自处理,确保整治效果。整治行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填报《洛阳市公务执法车辆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市公务执法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治理工作,坚决遏制公务执法车辆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教育广大公务执法车辆驾驶人理解、支持整治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树立公务执法车辆良好形象
(三)强化责任,严格追究。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逾期未上牌公务执法车辆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善手续、办理入户;对公安部门查处的公务执法车辆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车辆所属单位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工作棚架、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市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认真排查,严格上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部署公务执法车辆排查治理工作,并于20131015日前将《无牌公务执法车辆统计表》及自查情况报市公务执法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每月5日前将上月整治情况及《洛阳市公务执法车辆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公务执法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游洛峰,联系电话:6362997013503880003,电子信箱:289476668@qq.com)。
 
附件:1. 无牌公务执法车辆统计表
2.洛阳市公务执法车辆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洛政办〔2013〕114号附件.doc
 
                                              20139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