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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洛阳市旅游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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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洛阳市旅游标准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洛阳市旅游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邮政编码:47102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洛阳市旅游标准化管理办法”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k.2008 @163.com
 
 
 
洛阳市旅游标准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标准化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旅游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中,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达到提高服务质量,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接受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 。
第六条   鼓励科研院校、行业协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承担全国或全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的旅游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
(三)负责市级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市级旅游地方规范的申报工作;
(五)组织旅游标准宣传、培训、实施及监督检查;
(六)指导市直有关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 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 旅游标准化工作调研, 开展区域交流与合作;
(八) 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 ;
(九)开展旅游标准化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
第八条   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旅游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旅游标准化的工作计划;
(二) 负责本行业或本部门涉及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
(三)组织 本行业或本部门涉及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规范的申报及制定;
(四)组织本行业或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创建国家或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
(五)按照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重点领域的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 旅游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 建立健全促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和激励机制,有效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
(三)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规范, 开展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 负责本辖区内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公共厕所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
第十条   对没有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市级旅游地方规范。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要求的市级旅游地方规范或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均可提出制定市级旅游地方规范的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立项。
第十二条   承担市级旅游地方规范起草的单位应成立起草工作组,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对制定的规范草案进行认真讨论,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会审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单位不少于五个。规范征求意见稿可在市标准化官方网站登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规范审定稿。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邀请熟悉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市级旅游地方规范进行审定。审定组成员不少于五人,实行审定组长负责制。审定通过,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十五条  旅游地方规范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本市旅游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地方规范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对实施效果好的旅游地方规范,可以申请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级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旅游标准,保证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执行推荐性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规范。推荐性标准(或规范)纳入旅游经营者对外承诺、广告宣传或合同约定的,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建立并实施以服务通用、服务保障、服务提供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标准体系,争创国家或省、市质量管理和服务标准化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将 贯彻实施标准(或规范)所必备的 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等, 纳入本单位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规范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贯彻实施标准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市级旅游地方规范,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旅游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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