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阳市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3〕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市征收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岳村集体建设用地18.9545公顷,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中窑村集体建设用地12.4168公顷、旭升村集体建设用地1.2866公顷用于城市建设(豫政土〔2013〕106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岳村集体建设用地18.9545公顷。四至范围:地块一东至岳村其它林地、旱地,西至岳村居民点、旱地,南至岳村居民点,北至岳村居民点、其它林地;地块二东至岳村旱地,西至岳村旱地,南至岳村旱地,北至岳村旱地。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中窑村建设用地12.416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中窑村居民点,西至中窑村居民点,南至中窑村居民点,北至中窑村居民点。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旭升村建设用地1.286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旭升村城市用地,西至旭升村城市用地,南至旭升村城市用地,北至旭升村城市用地。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老城分局(老城区环城西路3号,联系电话:63979060)和瀍河分局(瀍河区民族路24号,联系电话:6398770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分别由老城区和瀍河区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