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指 导 意 见
洛政〔2013〕103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整合财政金融资源,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使小微企业不断释放发展潜能和活力,特制订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总量。继续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即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每年实现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对不能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的金融机构,降低考评奖励等级直至取消年度考评奖励资格。(市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配合)
二、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每年争取投放再贷款10亿元、再贴现5亿元,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负责)
三、建立小微企业信贷增信机制。2013、2014年,市政府分别拿出3000万元和5000万元建立政府增信基金,与贷款企业保证金共同构建增信资金池,支持小微企业扩大贷款。金融机构要严格把控企业信贷风险,如出现贷款风险,由企业、政府增信基金和金融机构按一定顺序和比例进行代偿,政府承担风险以政府增信基金出资额为限。具体操作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商合作金融机构制订,并在有关协议中予以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和产业集聚区可参照执行。
推广民生银行城市商业合作社融资模式,对不使用政府增信基金自行成立互助合作商会融资的,融资额满1亿元,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商会10万元。(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配合)
四、发挥保险机构的增信和融资支持作用。对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保险费率不高于3%的,按照贷款保证金额的0.5%进行补贴,鼓励保险机构对企业增信;对开展小微企业贸易信用保险的保险机构,保险费率不高于1.8%的,按照保费的10%进行补贴,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保险机构等配合)
五、设立企业还贷周转金。市财政出资2000万元,设立企业还贷周转金,委托金融机构封闭运作,为我市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到期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受托金融机构应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产业优化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信贷周转金的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信贷周转金发挥最大效益。(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配合)
六、搭建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平台。2013年年底前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搭建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整合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司法诉讼等信息资源,为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提供公正、透明、全面的信息服务。(市信用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配合)
七、建立政府可控资金存款对信贷的调控机制。发挥政府可控资金的杠杆作用,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的支持情况、落实市政府相关政策情况,按年度调整政府可控资金的新增部分在各金融机构存放额度。(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配合)
本意见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有关标准确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3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