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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3〕11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09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3-0004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1025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
(三)财随事转。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原安排给该职能部门的相应财政资金转移给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
(四)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五)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成熟度,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立足实际,稳步推进。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下事项原则上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公共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及文物保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的事项。
2.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包括: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宣传培训及市政市容养护等。
3.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包括: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
4. 技术服务事项。包括:科学研究、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培训、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
5. 其他事项。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 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政策宣传、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招商引资、会务服务和后勤保障等。
2. 其他事项。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等因素,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和供应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供应方(以下简称服务供应方)是指具备承接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公共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
服务供应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之前的3年期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根据购买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服务供应方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供应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第九条 编制预算。购买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将购买服务经费编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报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核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签订并履行合同。服务供应方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服务供应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购买主体应对照绩效目标对服务供应方的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选择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服务供应方的服务绩效和购买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服务供应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事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会同编制、发展改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协调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政府职能转移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推动适宜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机关单位后勤保障改革计划,推动后勤保障改革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第二十一条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引导所监管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负责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服务供应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评价。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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