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阳市2012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3〕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市征收李村镇新民村等2个镇1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48.5107公顷、其他农用地2.4743公顷,征收李村镇新民村等2个镇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0.9339公顷用于城市建设(豫政土〔2013〕110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李村镇新民村集体土地9.3804公顷,其中耕地8.9125公顷,其它农用地0.3360公顷,建设用地0.131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新民村耕地,西至杨湾村耕地,南至新民村住宅、耕地,北至新民村耕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李村镇杨湾村集体土地0.2618公顷(全部为耕地)。四至范围:东至新民村耕地,西至杨湾村耕地,南至杨湾村耕地,北至杨湾村耕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李村镇东白塔村集体土地9.6638公顷,其中农用地9.4122公顷(耕地8.9528公顷,其它农用地0.4594公顷),建设用地0.251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东白塔村耕地,西至西白塔村耕地、滩涂地,南至东白塔村耕地、道路,北至东白塔村耕地、道路、水工建筑用地。拟作为住宅、文体娱乐、商业用地。
李村镇提庄村集体土地5.8163公顷,其中耕地5.3108公顷,其它农用地0.505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提庄村耕地,西至提庄村耕地、道路,南至提庄村耕地,北至提庄村耕地。拟作为住宅、商业用地。
李村镇袁付村集体土地11.7486公顷,其中耕地10.8651公顷,其它农用地0.3650公顷,建设用地0.518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袁付村耕地,西至袁付村耕地,南至袁付村耕地、居民点,北至袁付村耕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诸葛镇西白塔村集体土地4.0368公顷,其中耕地3.9403公顷,其它农用地0.0650公顷,建设用地0.031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白塔村耕地、东白塔村耕地,西至西白塔村耕地、康庄村有林地,南至西白塔村耕地,北至西白塔村耕地、水工建筑用地。拟作为住宅、文体娱乐、商业用地。
诸葛镇王府村集体土地4.2145公顷,其中耕地4.1276公顷,其它农用地0.086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道路,西至王府村耕地,南至王府村耕地,北至道路。拟作为住宅用地。
诸葛镇康庄村集体土地0.5103公顷,其中耕地0.50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白塔村耕地,西至康庄村耕地,南至康庄村耕地,北至康庄村耕地、有林地。拟作为文体娱乐用地。
诸葛镇诸葛村集体土地6.2769公顷,其中耕地5.6355公顷,其它农用地0.641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道路、诸葛村耕地,西至道路、诸葛村耕地,南至诸葛村林地,北至诸葛村耕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诸葛镇谭翟村集体土地0.0095公顷,其中耕地0.0035公顷,其它农用地0.0056公顷,建设用地0.000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谭翟村住宅、西至谭翟村耕地,南至道路,北至谭翟村耕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11房间,联系电话:6966086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征收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