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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3〕12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11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3-00042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市区部分道路命名的通知
 
洛政办〔20131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部分新建道路和规划道路亟需命名。为加强城市地名的规范化管理,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遵照历史、照顾习惯、好找好记、体现人文地理特点,保持城市地名标识相对稳定,彰显洛阳历史文化的原则,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修订,命名方案经市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对城市区132条道路进行规范命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地名标志牌设置业务的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法定名称设置标识指示牌,抓紧完成撤旧牌、换新牌工作,做好更改旧名、启用新名的宣传工作。市住建委、市公安局要按照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的规定,在20131231日前全面完成城市区路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等标准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更换工作。
二、各单位和公民要严格使用标准地名,未经批准的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媒体和其它公开场合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变更。今后报刊杂志、地图出版、新闻报道和行文书信,一律使用现在确定的标准名称。凡有印刷使用密集地名出版物的部门和单位,印刷前必须将涉及地名名称的内容报洛阳市区划地名管理办公室审查。
三、要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按照《洛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要求,规划、城建、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规划、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城镇道路以及具有地名功能的各类建筑物,在施工前,规划、建设部门应责成施工单位向民政部门办理名称审批手续;民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权限和命名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审核、报批工作;城建和公安部门要及时做好设标工作,以实现全市地名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附件:洛阳市部分道路命名表(132条)
洛政办〔2013〕120号附件.doc
          
                                                                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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