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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 文件编号: 洛政〔2013〕111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24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C0001-0301-2013-00038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王自敏等4名同志记功的决定
 
洛政〔20131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9年以来,市政府组织对全市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年度绩效考核。经审核,市卫生监督中心、市绿化监察大队、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4家单位在行政执法机构年度绩效考核中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单位。根据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洛办〔2011107号)第九条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单位的,对其主要领导记三等功一次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王自敏、史建森、李亚凡、邢柯枫等4名同志分别记三等功一次。
    希望受到记功奖励的同志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向受到记功奖励的同志学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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