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王自敏等4名同志记功的决定
洛政〔2013〕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9年以来,市政府组织对全市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年度绩效考核。经审核,市卫生监督中心、市绿化监察大队、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4家单位在行政执法机构年度绩效考核中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单位。根据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洛办〔2011〕107号)第九条“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单位的,对其主要领导记三等功一次”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王自敏、史建森、李亚凡、邢柯枫等4名同志分别记三等功一次。
希望受到记功奖励的同志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向受到记功奖励的同志学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3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