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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3〕134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24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3-00048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封闭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
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3134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封闭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1212       
 
洛阳市封闭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按照统一管理水资源、实现安定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解决城市规划区存在的违法凿井、无序采挖地下水以及偷逃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等情况,避免出现用水和消防等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封闭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的通告》(洛政通〔200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先供后封、确保用水、分步实施、限期封闭的原则,依法封闭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解决消防水源问题,提高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统一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封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洛阳市封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自备井封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水务局和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我市封闭自备井日常工作。郝东升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务局肖振刚、市公用事业局李振军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
1. 市外宣办:负责组织做好封闭自备井的宣传报道工作。
2. 市公用事业局: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会同市水务局制定封闭自备井工作计划,负责封闭自备井工作的实施,做好被封闭自备井单位的供水安排和协调工作,依法依规追缴被封闭自备井单位的污水处理费。
3. 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取水安排,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确有必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在作出许可审批前应征求领导小组同意。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封闭自备井工作。
4. 市国资委:协调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做好自备井封闭工作。
5. 市公安局:配合强制封闭自备井工作,维护封闭自备井正常工作秩序。
6. 市卫生局:对城市规划区内自备水源井进行水质化验,配合食品卫生监督主管部门,对使用自备井的餐饮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卫生安全,并将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7. 洛阳北控水务集团:负责实施对封井单位的接水施工任务,保质保量为封井单位接入城市统一达标的公共供水。按照手续简便、勘查及时、工程优先、保本施工的原则,确保封闭自备井前完成被封闭自备井单位的供水,保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三、工作范围及时限
根据自备井危害程度及获取用水许可、交纳规费情况,确定洛阳市封闭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工作的范围对象,结合我市实际,将需封闭的自备井分为两类。
第一类: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威胁城市供水安全、居民饮用水安全,没有取水许可手续,偷逃各类规费的,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完成封闭;
第二类: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取得合法取水许可手续、按规定交纳规费且许可期限未满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取水许可证依法处理后再进行封闭。
四、工作程序
1.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使用自备井的单位下达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告知书。对已接通公共供水的单位,接到封闭自备井通知书后,15日内自行封闭自备井;未接通公共供水的单位,接到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告知书后,到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接水手续,待公共供水接通后15日内自行封闭自备井。
2. 对未按时限要求封闭自备井的单位,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缴各种规费,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单位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切实把该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1. 依法全力做好自备井封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强力推进封闭自备井工作。对拖延、阻挠封闭自备井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不按时封闭自备井的单位进行强制封闭,对在强制封闭过程中阻碍和围攻封闭自备井工作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 加强对封闭后自备井的检查和治理。封闭自备井期间,要坚持封闭与检查同步进行,边封边查,严禁擅自启用和非法凿井。对非法凿井和私自启用已封闭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 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凡有自备井隐瞒不报继续使用、私自修复启用已关闭的自备井、凿用新井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属实的,将在市属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
4. 建立科学、有序的管理机制。要强化取水许可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今后凡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擅自开采地下水。如有特殊情况,应由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由水行政部门进行取水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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