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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 文件编号: 洛政〔2013〕109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2月12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C0001-0301-2013-00043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洛阳市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
意       见
 
洛政〔2013〕109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市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科学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营造和谐有序城乡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洛阳市城镇体系规划》等规划,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市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两级关于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科学引领和调控作用,保证市域内土地得到科学使用、人居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城乡发展空间布局得到合理安排、人文生态资源得到科学保护。要在全市域构建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全面完成市域内各类公用及服务设施特别是区域重大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对市域重点规划管理区域的规划控制管理,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规划管理队伍。在保证城乡建设有序开展的基础上,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实现“三化”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基本手段。要加大对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各类规划编制经费,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法规和成果的宣传普及,营造重视规划、尊重规划、服从规划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依照规定程序,做好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及规划执法等各项工作。
(三)各县(市、区)必须把保障规划实施作为重中之重,以城乡规划为引领,科学有序推进城乡建设进程。要依据上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杜绝未编规划先建设、不按规划建设及随意调整规划等现象,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持续性。
(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洛阳市域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1.抓紧完成县(市)、吉利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未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应确保于2014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及报批备案工作。已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不得擅自修改规划;若因城市发展确需调整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应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
2.积极推进城市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吉利区要以实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为目标,积极组织编制城区(含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备案,确保2014年年底前完成城区重要地区和重点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年完成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要高度重视城市景观的塑造,根据需要针对城区重要地块及景观节点编制符合上位规划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全面完成新一轮乡镇规划的修编工作。仍未完成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县(市、区),应继续加快此项工作的进度;已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乡镇,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对乡镇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依据法定程序审批备案。各县(市、区)应积极开展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2015年前,各县(市、区)要根据《镇规划标准》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要求,全面完成本辖区内中心镇及重点发展镇的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4.组织开展“美好小镇、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省、市两级关于“美好小镇、美好乡村”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具体要求,结合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采取优化完善现有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方式,科学编制美好小镇和美好村庄建设规划,并依法审批备案。拥有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县(市),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拥有传统村落的县(市、区),应按照国家及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二)高度重视专项规划编制,科学引导各类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1.积极开展县(市)、吉利区域范围内综合交通、给排水、综合防灾、生态环境防护、环卫设施、电力电信、燃气供暖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2.积极开展县(市)、吉利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事业及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3.积极开展县(市)、吉利区城市建筑色彩、户外广告综合整治、商业网点布局及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4. 2015年底前,各县(市)、吉利区要全面完成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对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的交通、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的规划编制成果报市政府备案。
5.“一中心三板块五组团”所涉及的县(市、区),要明确领导,责任到人,全力配合市政府做好《洛阳市中心组团发展空间战略规划》及《洛阳市北城区城乡统筹规划》编制工作。
(三)加强市域规划管理重点区域的规划控制管理,合理引导城乡空间布局。
市域规划管理重点区域主要指市域内对预留中心城区发展空间、建设组团式城市、维护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快速通道交通功能及保护水土资源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在此类区域内,各县(市、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重点区域内位于城镇、产业集聚区及乡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可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审批;位于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之外但对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应在项目立项前报请洛阳市政府批准,通过批准的,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及实施工作。
2.各县(市、区)编制重点区域相关项目规划,应符合《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洛阳市中心组团发展空间战略规划》及《洛阳市北城区城乡统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并充分结合县(市)城市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及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同时,应加快辖区内重点区域内乡镇总体规划、交通主干线两侧用地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水源地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及落实工作,以进一步加强市域重点区域的规划控制管理。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应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关责任部门对市域重点区域内的重要项目及重要规划的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对审批后的规划成果进行备案。
3. 各县(市、区)应结合城乡规划、文物、交通、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综合考虑上位规划要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保障及水资源地保护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合理确定本辖区内重点区域的边界范围、规划控制措施及建设计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要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并在乡镇明确专(兼)职人员,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以加强市域城乡地区的规划管理力度。
(二)制定加快城乡规划编制进度的具体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统筹、合理确定城乡规划编制项目年度和阶段性计划,科学制定加快城乡规划编制进度的推进措施,将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规划编制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及《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规划成果审批程序,并在规划成果审批完成后按照法定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四)严格执行统一的规划许可制度。城镇、产业集聚区及乡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根据已审批实施的城乡规划纳入统一管理,实行规划“一书三证”制度。位于城镇、产业集聚区及乡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且未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的用地,一律不得作出规划许可。
(五)加大市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察力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责任部门,通过审查规划成果、查阅相关文件及现场踏勘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各县(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市域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监察工作,市政府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市域重点区域用地管理范围内发生违法建设的相关县(市、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加强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市外规划设计单位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获得规划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如有违反的,将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
 
附件:洛阳市域规划管理重点区域名录
洛政〔2013〕109号附件.doc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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