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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3〕127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2月17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3-00054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
通      知
 
洛政办〔20131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规范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是解决当前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方式。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财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通过建立部门间联合管理机制,实现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好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二、全面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都视为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涧西区、西、老城、洛龙、高新和伊滨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变更租赁合同,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建立健全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房屋租赁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市房产管理、公安、工商、地税和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以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为端口,切实建立起紧密配合的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并通过相互严格把关和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堵塞市场管理和税费征管漏洞,消除社会治安隐患,共同促进我市房屋租赁管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环节,要查证房屋租赁内容,保护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应限制该房产的转让、抵押等手续的办理,直至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和暂住户口管理,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以及与出租房屋当事人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时,要把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要件进行查验。对检查中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告知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市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对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在新办、变更、换领工商营业执照涉及住所及经营场所证明时,要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要求,对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可以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之一,办理相关业务。
地税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在税务登记、发票代开、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工作中,应依据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办理。对发现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应告知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租赁登记备案。同时,地税部门可尝试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代征房屋租赁税收,在此基础上形成两部门对房屋租赁税收的联动管理机制
教育部门要结合每年的招生工作,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管理学区内流动人口入学的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并与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校园周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四、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对租赁房屋的常态化管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以加强登记备案为抓手,切实从源头上把好房屋租赁管理关,通过不断提高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逐步完善租赁信息底册台帐等档案资料,尽快建立起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将房屋租赁信息反馈给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为各部门依法管理提供基础数据,从而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各部门要通过部门间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逐步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实现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化,不断提升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效能和水平。保证政府各项职责全覆盖、无缝隙落实。
五、依法全面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市房产管理、公安、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联合执法,按照各部门掌握的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特定区域的租赁房屋进行清理、排查。对于发现的消防治安隐患、违法经营活动、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出租房屋且拒不改正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使用租金明显偏低的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或者不采用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入账的单位和个人,市房产管理、公安、工商、税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131228日起施行,各县(市)、吉利区可参照施行。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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