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的意见
洛政〔201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打造中小投资项目承接平台,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为目的,以产业和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为指导,以招商引进项目为支撑,以建设使用多功能标准化厂房为载体,努力推动土地、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集合配置,打造产业转移和升级的平台,不断提升我市第二、三产业整体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原则。鼓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低于250万元/亩或用地规模低于30亩的项目进驻标准化厂房,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二)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政府采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方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多渠道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
(三)坚持目标管理原则。将标准化厂房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各县(市、区)政府责任目标实行年度考核。
三、建设标准
本意见所称标准化厂房,是指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服务业地产类厂房(不含自建自用厂房)。
(一)工业类厂房。建设标准为:1.建设地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且在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内;2.层数不低于两层,鼓励城市区建设四层以上、县(市)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3.容积率不低于1.0;4.建筑密度不低于30%。
(二)服务业类厂房。建设标准为:1.建设地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2.层数不低于两层,鼓励城市区建设五层以上、县(市)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3.容积率不低于1.3;4.建筑密度不低于30%。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标准化厂房建设工作的规划、协调、服务和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
(二)加大扶持力度。
1.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各级发改、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2.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服务业项目标准享受洛阳市重大项目规费优惠相关政策。
3.市里每年从市产业优化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化厂房建设、租用和购买单位。
(1)建设单位奖励标准。当年竣工并通过验收的三层以上(含三层)标准化厂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建筑面积×奖励基数×系数。其中,奖励基数为50元/平方米,奖励系数为:市区三层0.3、四层0.6、五层及以上1;县(市)三层0.6,四层及以上1。
(2)租用(购买)单位奖励标准。当年签订租赁或购置协议并入驻使用标准化厂房,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给予租用(购买)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工业类厂房:
租用(购买)3000平方米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租用(购买)5000平方米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12元;
租用(购买)8000平方米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15元;
租用(购买)1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20元。
服务业类厂房:
租用(购买)500平方米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租用(购买)1000平方米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12元;
租用(购买)2000平方米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15元;
租用(购买)3000平方米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20元。
(3)奖励程序。申报单位填报《洛阳市标准化厂房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组织办公室成员单位现场勘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符合奖励条件的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洛阳市标准化厂房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2014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