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洛政〔201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604件。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5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3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6件。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时限与要求
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限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报市政府研究并重新发布。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
2. 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3件)
3. 洛阳市人民政府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
2014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