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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4〕71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8月01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4-00062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2014年油气回收治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4〕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2014年油气回收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14日       
 
洛阳市2014年油气回收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和《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办〔2014〕2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对全市的汽油储油库、汽油油罐车,以及城市区、县城区和洛阳市境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汽油加油站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油气排放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要求。
二、整治任务
    2014年10月底前,全市的7座汽油储油库、207辆汽油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12月底前,城市区、县城区和洛阳市境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175家汽油加油站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在装油、卸油、加油过程中实现油气回收。
储油库、加油站在实施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按规范建设地下储油罐防渗池,按环评要求建设含油污水收集池,编制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三、职责分工
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实行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能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总体谋划、技术指导和考核验收。制定油气回收治理实施方案,督促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和业主单位实施污染治理,对各县(市、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治理成效进行监测和验收。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储油库、加油站的数量、分布、经营许可和其他有关信息,统筹治理时间和市场保障,组织实施储油库和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将油气回收装置作为对新建、扩建加油站、储油库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通过成品油经营许可职能督促业主单位做好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及时向市环保局通报治理进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油罐车的数量、分布、营运许可和其他有关信息,组织实施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和验收工作,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治理任务,通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职能,督促业主单位做好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及时向市环保局通报治理进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辖区内储油库和加油站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和有关成品油经营单位是油气回收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筹措油气回收治理资金,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配合做好油气回收治理中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储油库、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其他有关信息,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职能督促业主单位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配合做好油气回收治理中的计量检定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工作,通过计量检定职能督促业主单位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配合做好油气回收治理中的消防监管工作,通过消防监督职能督促业主单位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4年7月20日前)。各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下达治理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治理要求。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有关业主单位下达治理任务;市安全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支队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治理改造阶段(2014年7月21日至12月中旬)。全面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年10月底前,储油库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任务;12月20日前,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三)监测验收阶段(2014年12月下旬)。储油库、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后,业主单位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其他有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及时向所在区域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监测验收的,由环保部门出具验收意见;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后,经营企业或者所有人应当委托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测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由交通运输部门考核验收并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油气回收治理应在不影响我市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对市场供给造成影响。
(二)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油气回收治理装置(设施)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按照施工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三)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由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四)储油库和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经防爆电气监测、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五)目前已停止运营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没有实施油气回收治理的,恢复运营前必须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监测验收。已拆除或已注销的加油站应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领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或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督促辖区业主单位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二)强化服务保障。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技术性强,同时涉及安全生产和市场供给,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抓手,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依法依规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业主单位在停运、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前应向商务、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接到备案后启动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考核问责。油气回收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按照本方案下达的任务和目标,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有关业主单位实施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取消本辖区、本部门和本行业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管理不到位等导致治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齐文教
联系电话:63481064
电子邮件:lywkk@163.com
 
附件:1. 洛阳市2014年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表
2. 洛阳市2014年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任务表
3. 洛阳市2014年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表
洛政办〔2014〕7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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