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7日
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会展业管理与服务,促进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
本办法所称展会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以招展方式举办,以展示、展览、展销、洽谈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经济技术洽谈等活动及国际性、全国性商务会议。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展会活动的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的单位。主办单位应具备招商招展能力,并对展会项目承担主要责任。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展会具体事项的单位。承办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经济、民事责任,具有办展经验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具有完善的办展办会规章制度,具有专业的展览策划、组织、管理人员以及一定经费保障的实体。
第三条 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对全市会展业的发展方向、目标定位、政策环境进行决策,统筹协调解决全市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展会期间,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齐抓共管、相互监督、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统一协调解决会展活动有关问题。
市会展办是全市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全市展会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全市会展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监管,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各涉外经贸展会的协调和管理。
市创建办、城管局负责全市展会活动期间城市综合环境的整治和监管。
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展会活动的急救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质监、住建、消防、电力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展会舞台、展台等临时搭建设施和场馆消防、电力等安全设施的监管及安全技术指导工作。
市农业、科技、旅游、工信、安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全市展会活动的协调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会展中心等场馆管理单位负责展会场馆设施设备完好提供及办公用房、公厕等保障工作;协助承办单位办理展会相关手续,做好展会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等工作,主动为承办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地会展业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性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组织展会活动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我市城市区专业性场馆举办的、经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市重点展览项目,以及国际性、全国性的商务会议。
第六条 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凡需市政府申办、主办、联合主办的展会,须由市级行业主管单位,报请市级行业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向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函申办或下达批文,并由市级行业主管单位落实相关手续办理和展会组织实施工作。
由市政府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展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对洛阳主导产业或相关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二是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公司)作为主办单位;三是由市级职能部门(含市级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或县(市、区)政府作为承办或责任单位。
第七条 扎实做好展会组织实施工作。举办单位在组展过程中,应诚信、守法;要严格对参展商资质审查把关,并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要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广告发布和邀商招展活动;展会广告和宣传材料内容要与所举办的展会名称、主题、范围、时间、地点等内容相符,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因故变更展会名称、时间、地点等事项,或取消展会活动时,应立即告知参展商,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对外发布,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和不良影响由举办单位承担。
第八条 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全市展会活动安全工作以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原则,做到措施严密,操作规范。展会承办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主办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市公安、工商、商务、安监、住建、质监、消防、城管、卫生、食药监、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凡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举办大型展会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和环境的,举办单位应事先将举办展会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情况,向交警、消防、交通、公用、卫生、城管、安监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和协调。展会期间有商品交易行为的,举办单位应事先将相关情况向工商、卫生、食药监等部门报告,并商请其驻会监督管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展会信访投诉事宜,按“谁申办、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其中,市政府举办的展会所涉及的信访投诉事宜,由提出申办展会的市级职能部门(含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或县(市、区)政府协调处理;其它展会的信访投诉事宜按展馆属地管理原则处理。展会期间,在展会场馆发生与展会无关的群众性择机上访事件,由举办单位引导其到各级信访部门受理。
第十一条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与活动参与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十二条 做好展会统计工作。举办单位须在办展结束后15日内,向市会展办报送展会活动工作总结及有关数据(展会规模、参展人数、成交金额、展会收支情况等)。
第十三条 综合利用场馆资源。展会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专业性场馆(如洛阳会展中心、中原物流国际会展中心、新区体育场、体育馆、洛阳博物馆等),并尽量在场馆内举办。
第十四条 严格依法依规办展。举办单位进行展会活动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发布虚假信息;二是盗用其它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办展;三是骗取参会代表、参展商参加活动的费用;四是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五是虚报、冒领会展业专项扶持资金;六是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展会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视情报请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办、暂停或取消举办展会资格等处理。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洛政办〔2013〕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