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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4〕87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15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4-00076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政办〔201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5日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0日)
 
    为保障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关精神,现就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35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20元。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增加15元,达到人均补差不低于220元/月。
(二)农村低保
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38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2040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0元,分类施保水平分别达到A类129元、B类109元、C类8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200元,县(市)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66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分散供养标准仍维持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不变。
此次提标所需资金,除上级下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二、有关要求
此次调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同。民政部门要摸清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人员底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禁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救助金的发放。同时,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市民政局、财政局将联合对各县(市、区)提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能按时间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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