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的意见
洛政办〔2014〕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夯实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强化农村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努力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3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2〕2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根本利益,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农村道路通车里程、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快速增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及微型客货车等车辆在农村地区大量使用,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受我市特殊的地形地貌以及经济等方面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农村道路存在临崖、临水、路窄、弯急、坡陡、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等问题,农村地区道路安全隐患较多,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和机制尚未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控漏管严重,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有上升之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较为严峻。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努力营造农村道路安全、有序的通行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职责
1. 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县级领导分包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制度,成立专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由分管公安或者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牵头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下发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文件,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
2.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定期检查、通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培育推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典型;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服务、大教育、大整治”行动,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3.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保障每个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每年3-5万元的办公经费,为各村交通安全员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6000元,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予以保障。为乡(镇)交管办安排专门办公场所,配置必需办公设备和执勤装备,保障乡(镇)、村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电视台、广播站每月播出一期农村交通安全宣传节目;各学校、幼儿园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板报),每学期安排1至2次交通安全课;公安交警部门每月集中向农村地区驾驶人发送1至2次手机短信提示;农村面包车核载提示牌粘贴(喷涂)率达到100%。
5. 积极推进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未实施生命防护工程的地方,争取60%以上的县乡道与国省道交叉路口以及与国省道交叉的出村路口树立警示提示标牌、安装减速带,80%以上的通行客运班线和校车公路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树立警示提示标牌、建设警示桩,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防撞墙或安装防护栏。
6. 组织开展“摩托车安全头盔下乡”活动,争取农村地区摩托车都配备安全头盔。
(二)乡(镇)政府职责
1. 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乡(镇)成立交管办,由乡(镇)长任主任,副主任由乡(镇)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或综治办主任等兼任,成员由交警中队、公安派出所、安监站、交通(公路)、农机等安全管理职能人员组成,配备专职的交通安全工作人员,负责乡(镇)交管办日常工作。
2. 强化监督指导。与各行政村签订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交管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3. 完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排必要的新建、改建乡村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对已建的乡村道路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强化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治理,对新建的乡村道路要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乡(镇)交管办职责
1. 建立农村机动车、驾驶人台账,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车和驾驶人。组织农村机动车集中排查活动,按照“一车一档”要求建立户籍化管理台账,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后将无牌车辆基本情况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已登记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予以补录、更正。
2. 组织、督促各村无牌机动车及无证驾驶人员办牌、办证、按时参加检审,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3. 在农村道路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农村集市等场所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纠正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客车超员、“黑”校车、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 统一在主干公路、车流量大的公路沿线行政村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
5.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示范村(学校、企业)活动。
(四)行政村职责
1. 从村、支两委成员或有积极性、有威信的群众中聘请1-2名专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本村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维护村内道路交通秩序,纠正、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协助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排查整治村内道路隐患点段;在春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以及集市、庙会期间,在村出入口、重要路段开展“安全守护”和劝导工作,保障村民交通安全。
2. 建立交通安全基础台账。每季度进行一次车辆和驾驶人普查,按照“一车一档”要求建立户籍化基础管理台账,记载车辆、驾驶人办牌办证、检审、保险、交通事故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全,并报乡(镇)交管站备案。
3.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和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安装大喇叭、设置墙体标语、板报或挂图等形势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常识及办理车辆、驾驶证相关业务流程、政策等。
(五)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要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定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交管办管理职责,制定乡(镇)交管办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等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办法;做好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相关交管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07〕27号)要求,明确1-2名正式民警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托农村地区“一村一警”机制强化交通管理,包村民警参与交通管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加快农村道路客运网络建设,提高农村客运覆盖面,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客车;按照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结合农村道路通行实际,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适用型车辆从事农村客运;排查整治道路隐患,指导乡(镇)做好农村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七)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危险路段整治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加强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八)农机部门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登记造册,做好农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报废以及农机驾驶证的申领、考试、发证工作,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无注册登记、无检验、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联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整治。
(九)教育部门职责
将交通安全列入农村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提高学生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统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发展,完善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监管;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按照校车驾驶人员从业标准选用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校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消除隐患,杜绝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十)财政部门职责
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经费保障工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高财政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监察、宣传、质监、工商、住建、卫计、工会、司法等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含旅游线路、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应按照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加快危险路段的整治,对临水、临崖、团雾易发、易结冰等危险路段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对新建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要尽快完善,对不清晰的公路标志、标线要进行补缺补漏;对路况差、易堵、塌方的路段要根据情况按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改造。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由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会诊,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确定整改单位、整改时限,进行挂牌督办;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要依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农村道路交通特点,组织公安、交通、教育、农机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交管办,依法查处无牌无证、超员超速、非法载客、违法占道等违法行为。
四、提高农村校车保障和安全监管水平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规划,整合资源,通过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吸纳各类社会资源规范有序地进入校车领域,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校车服务公司,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构建运行规范有序的校车服务市场,保障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有车可坐、坐的起车、坐的安全。全面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培训,确定专人负责,完善幼儿和中小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监管,教育学生不乘坐“黑校车”。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强化校车交通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学生和幼儿出行安全。
五、严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细化措施,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将对农村道路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倒查,逐起追究相应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市政府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分管的负责同志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由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