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通知
洛政办〔2014〕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4〕92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联审联批工作在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审联批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通过完善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降低报审成本,加快审批进度,落实建设条件,促进项目开工,使重大项目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中的支撑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二)工作目标。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完善审批工作机制,实现项目审批提速提效,达到各方联动更加有力、程序运转更加高效、审批行为更加规范、服务质量更加优良、项目审批更加便捷的目的。
二、联审联批的对象、实施范围
(一)联审联批对象。
1.省、市重点项目;
2.新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城建类项目);
3.政府投资类项目;
4.企业运作的公益性项目;
5.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二)联审联批实施范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备案项目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先行用地和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以及在上述审批阶段涉及的工商注册、文物保护、林地占用、交叉跨越、压覆矿产、社保安置等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人防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要求等审查批准,节能、安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价评估等所有前置要求的审查、审批内容。
三、重点工作
(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对国家、省和市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进行变相审批;对已经明确下放的审批事项,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定核准、复核、备案等后置环节;结合上级精神,提出我市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事项;凡是能够通过事后备案或监管可以实现管理的事项,不设前置审批,通过执法检查监督管理。
牵头责任单位:市编办
相关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建立投资项目分阶段并联审批制度。根据审批权限和审批的关联性,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时办理、限时办结”的要求,在项目审批(核准)、建设用地审批(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施工许可审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同步进行审批事项的关联工作。各部门不能以前置审批为由影响项目受理或预受理。
牵头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
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项目审批(核准)阶段由发改部门牵头,国土、环保、规划等主管部门参加,地震、水利、文物、气象等部门根据项目需要参加。项目审批(核准)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报告和与之相关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评估、水土保持评估等审查、审批工作同步进行。
牵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
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建设用地审批(审查)阶段由国土部门牵头,规划部门参加。建设用地组卷审核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查、审批工作同步进行。
牵头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
相关责任单位:城乡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水利、林业、文物、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参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与林地占用、文物勘探、防空地下室建设保障、消防设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等审查、审批工作同步进行。
牵头责任单位:城乡规划局
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服务中心
施工许可审批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参加。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审查、审批工作同步进行。
牵头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委
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服务中心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环保、规划、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参加。质量验收备案、环保设施验收、工程规划核实、防雷装置验收、工程消防验收等审查、审批工作同步进行。
牵头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服务中心
在并联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负责督促各并联审批部门取齐所需手续。需协商会审的,由牵头部门召集并联审批部门集中会审,或由同级联审联批办负责组织;需要现场勘察、勘验的事项,由牵头部门会同并联审批部门联合一并办理。一项审批需其他审批事项作为前置审批条件,或前置审批手续办结时间长于或与该项审批时限要求有矛盾时,实行“模拟”审批的办法;审批部门先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前置手续完成和达到法定条件后转为正式审批;并联审批阶段的前置要件取齐时间为最后发文发证环节。凡不能按照项目建设需要完成手续的,主管部门必须向项目单位和牵头部门说明情况、说清理由,并提出解决意见。同时,要不断积累联审联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其它行之有效的审批工作方法。
牵头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
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三)规范中介和公共服务机构行为。加强中介市场培育,强化对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建立开放竞争的中介机构市场,提高中介机构服务重大项目的能力。在相关中介和公共服务机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后,市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中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要将中介机构服务重大项目情况作为业绩考评和资质申请的重要依据。
牵头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
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四)坚持联审联批周例会制度。坚持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周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二下午召开。主要任务是确定联审联批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检查重大项目审批办理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需要完成审批的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重点解决项目审批中的相互制约、互为前提的问题)。对前期手续影响重点项目推进、经联审联批会议研究仍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提交市重大项目例会研究决策。
牵头责任单位:市联审联批办
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五)强化跟踪督办工作。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探索建立并联审批工作信息系统。加强项目审批全过程监管,做好全流程跟踪控制和效能监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畅通投诉和问题反映渠道,严格督办查办,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
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落实责任。落实过程中属部门内部的职责,部门要尽快制定规章制度;需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牵头部门要牵头制定协调会商机制;需由政府出台政策措施解决的,由牵头部门提出意见上报政府研究。并联审批操作平台于12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需出台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要在此之前完成。
附件:洛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例会制度
2014年10月20日
附 件
洛阳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例会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步伐,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促进项目尽早具备开工条件,实行联审联批例会制度。
第二条 联审联批例会坚持依法行政、责权结合,集中决策、分工实施,实事求是、不断创新,提高效能、特事特办的原则。
二、会议的组成
第三条 联审联批例会主持人。承担有项目建设任务的市领导、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为例会主持人。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分包项目情况具体安排。原则上例会研究内容应与主持人工作分工和分包项目情况相衔接。
第四条 联审联批例会常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项目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为例会常任召集人,原则上每周轮流参加例会。
第五条 联审联批例会成员单位。例会成员单位由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行政审批机构、监督监察机构、办事服务机构、行业管理机构等组成,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熟悉业务并能代表单位作出决定的副职参加例会。其他参会单位根据需要临时确定。
第六条 联审联批例会协调工作。总协调:市联审联批办公室;第一协调人:市联审联批办公室主任;第二协调人:市政府分管项目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第三协调人:市政府秘书长。协调人负责确定上会议题和安排主持人,并协调解决例会组织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联审联批例会时间地点。原则上每周二下午在市联审联批办会议室(市文博大厦3楼)召开。
三、议事范围
第八条 联审联批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省市重点项目;
(二)新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城建类项目);
(三)政府投资类项目;
(四)企业运作的公益性项目;
(五)其他需要联审联批例会审议的项目。
四、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九条 市发改、工信、商务、农业、水利、服务业发展以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含高新区、伊滨区、龙门管委会)、重大项目业主单位均可提出申请上会议题。市联审联批办公室也可根据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或分包项目领导要求,指定相关项目管理或业主单位上会汇报。上述单位每周四前拟定上会项目清单报市联审联批办公室(电话:63917083 邮箱:lyslslpb@163.com),并提前准备汇报材料。联审联批办公室负责项目汇总,并于每周五排出下周上会项目清单,以书面形式报例会协调人审定后报告主持人。
第十条 议题确定后,市联审联批办公室负责通知主持人和相关单位参会。
五、议事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相关审批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前期手续办理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审批主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和办结意见;主持人确定项目办理要求和意见。
第十二条 对审议的项目当天能办结的要当天办结,当天不能办结的要限期办结,确实不能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并经主持人同意。各审批部门不能以前置审批为由影响项目受理。凡不能按照项目建设需要完成手续的,主管部门必须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意见。联审联批会议难以决策的事项,提交市重大项目例会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联审联批例会成员单位必须按要求参加会议;对会议确定的事项,依据各自职能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市联审联批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快报,印发与会人员,并跟踪督促落实情况。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