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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 文件编号: 洛政〔2014〕78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31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C0001-0301-2014-00100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经济运行目标考核奖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经济运行目标考核奖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5日       
 
洛阳市经济运行目标考核奖惩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抓经济运行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各重点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考核奖惩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70户市重点企业;奖惩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70户市重点企业主管生产经营的负责人或相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市政府下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70户市重点企业的年度经济运行目标完成情况。
    三、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奖励办法。完成经济运行目标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并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完成全部目标的重点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完成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完成单项目标的重点企业授予“单项目标完成先进单位”称号。完成全部目标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授予“完成目标先进单位”称号。
2.奖励标准。“完成目标先进单位”奖金标准分别设定为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四档,“单项目标完成先进单位”奖金标准分别设定为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四档。按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排序,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按照前三档标准奖励,其余按第四档标准奖励。
3.若受奖励企业与《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评选及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洛办〔2013〕58号)中“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4.年度经济运行目标完成情况良好且未出现重大工作和服务质量事故的,由市政府对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工信局等考核组织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惩罚措施
1.对各项经济运行目标均未完成且同比增速较低或负增长的县(市、区)和市重点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2.连续3个月或全年累计4个月未报送《市重点企业监测月报》的市重点企业,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3.年度经济运行目标完成情况与目标差距较大或出现重大工作和服务质量事故的,由市政府对考核组织单位通报批评。
    四、奖金来源
市财政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考核评价。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工信局等部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市政府下达的经济运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评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奖惩。
(二)责任分工。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县(市、区)和70户市重点企业的各项经济运行指标;市发改委负责测算各县(市、区)和70户市重点企业经济运行指标完成情况及获奖单位的奖励金额;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奖励资金。
(三)工作纪律。在统计、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经济目标考核奖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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