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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4〕120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31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4-00105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洛政办〔2014120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辖区内中央煤炭企业、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不含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地方主体煤矿企业及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产煤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地方主体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承担本辖区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具体部门,在专业技术力量方面给予重视和加强,支持、督促其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认真组织制定停工停产煤矿复工复产的验收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须经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伊滨区辖区内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合格的须报经市级复核;对负责监管的煤矿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煤矿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实施关闭;负责辖区内中央煤炭企业、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的供水、供电、火工品供应、矿区信访稳定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市煤炭工业局是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市辖区内中央煤炭企业、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不含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县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履行好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认真研究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组织拟订本地区的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煤矿准入条件和开办标准;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批、瓦斯等级的鉴定、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的核定,以及质量标准化建设;负责煤炭行业统计信息的汇总和经济运行的分析工作;指导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和标准;指导煤炭、煤层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地区煤矿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行为进行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负责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及复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涉煤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管理、监督、监察职责,配合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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