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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第三期 文件编号: 洛政〔2015〕8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3月19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1-2015-00017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2月9日       
 
洛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重要增长极、文化示范区、最佳宜居地、开放创新城”的总体布局,为实现“把洛阳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 ”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有力、有序推进,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各责任单位和相关工作责任人。
 
第二章 追究内容
 
第三条 追究内容含届满复审及日常巩固工作,主要有以下8项:
1.《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5〕2号)落实情况;
2. 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3. 市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整改通知》、《督查通报》等落实情况;
4. 媒体曝光情况;
5. 市领导批示落实情况;
6.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7. 各类材料上报情况;
8. 市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布置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及条件
 
第四条  追究形式:
1. 责令作出检查;
2. 通报批评;
3. 效能告诫;
4. 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5. 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检查:
1. 凡因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力被下发《督查通报》2次(含)以上的;
2. 被市级及其以上媒体曝光的;
3. 月度测评(季度排名)或专项整治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
第六条 凡被责令作出检查2次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凡被通报批评2次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是市级卫生单位的取消其资格,是省级卫生单位的建议取消其资格。
1. 未完成《洛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考评实施方案(试行版)》重点任务的;
2. 在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 月度测评或季度排名最后一名连续2次(含)以上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
1. 市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项复审工作、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问题落实的督查、考核;对存在问题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责令写出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
2. 凡符合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党政纪处分;取消市级卫生单位资格由市爱卫会负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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