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衔接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5年3月,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决定从2015年起,在全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且年满60周岁的本省户籍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扶助金。2015年5月,《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3号)对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了解释,对对象的确认和退出程序进行了规范。
为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起,不再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中“(三)新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政策”。原洛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3号)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符合条件的享受“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规定的资金负担比例,及时调整财政预算,确保政策落实。2015年度“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所需资金可以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资金预算中列支。
2015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