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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第六期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5〕56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30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5-00054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协议管理的
通      知
 
洛政办〔201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市招商引资过程中以政府为主体与外商、企业及投资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明显增多。为加强政府合同、协议的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和办法。但从执行情况来看,仍存在签订主体不对等、审核程序不规范、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过多过滥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协议的管理,确保合同、协议签订主体适当、程序规范、内容严谨、合法有效,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政府合同、协议的分级管理
合同、协议的签订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招商、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市政府一般只负责涉及全市性、跨区域重大项目的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合作意向的签订,所签订的协议、意向中原则上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凡涉及投资内容及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招商项目,一律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
对引进的事关全市长远发展的特别重大项目,确需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的,承办单位必须事先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合同起草、谈判、审核等办理程序。
二、进一步规范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协议、意向的办理程序
(一)承办部门在与投资(合作)方进行谈判、磋商时,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确保承诺事项合法合规、易于执行、风险可控。凡涉及大宗土地出让、重要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的,承办部门必须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发改、财政、监察、国土、法制等部门要全程参与、加强指导、跟踪监督。
(二)协议、意向承办部门在拟定合同文稿后,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或主管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批转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三)协议、意向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由承办部门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承办部门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后,按程序呈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副市长,代表市政府签订。
三、切实加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合同的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规范办理程序,特别是要做好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管委会,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凡涉及具体政策的,要主动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凡超出本级权限的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政府合同、协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程序规定签订合同、协议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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