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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第六期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5〕60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30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5-00058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6月15日       


洛阳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实 施 方 案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坚持做到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为目标,严防病死畜禽产品流向餐桌,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有效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畜禽养殖量较大的偃师市、孟津县、宜阳县、伊川县和新安县,2017年前要率先建起不少于1处符合标准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厂;汝阳县、嵩县、栾川县和洛宁县,2018年前要通过自建或联建方式建成集中无害化处理厂;高新区、伊滨区、龙门管委会和其他城市区,要根据本辖区畜禽饲养量和区域跨度面积研究决定是否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或者与周边县(区)合作,同已建的无害化处理厂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确保辖区内病死畜禽及时得到无害化处理。

三、明确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市域内跨县(市、区)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市畜牧局会同相关县(市、区)和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四、主要内容

(一)探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

1.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对于年生猪饲养量50万头或家禽饲养量500万只以上的县(市、区),以及畜禽交易流通量大的地方,采取社会投资、财政补贴、企业化运作等方式,合理规划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

2.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等通过自建或联建等方式,建设企业自用或社会化服务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3. 建立养殖业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运行机制。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养殖业保险政策,足额拨付保险保费补贴的地方配套资金,切实把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提高养殖场(户)主动申报、主动接受监督和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增加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

(二)因地制宜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

综合考虑各种无害化处理方法,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实现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同时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生物发电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要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

(三)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

严格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监管,落实病死畜禽收集点监管和定期抽查制度,定期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档案、存放病死畜禽冷库、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进行实地检查,确保运作规范。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畜禽等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严肃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研究配套政策措施,探索和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加大配套政策支持

1.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的成本,科学合理分配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补助经费落到实处,促进工作开展。

2. 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对社会化投资建设的无害化处理厂和承担社会化处理职能的企业自建厂,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3. 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4. 统筹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

5.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6. 各级财政应列出专项资金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工作予以支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培训力度,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增强其法治意识、环保意识。积极推行本地屠宰,大力推广消费冰鲜肉的习惯。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及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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