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政办〔201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0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70元。全市城镇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水平达到不低于255元,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水平。
(二)农村低保
城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380元提高到295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040元提高到2550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6元,达到不低于125元,即分类施保水平分别达到一类145元、二类125元、三类105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600元,县(市)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
二、时间要求
(一)提标时间
根据我市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情况,此次调标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
(二)完成时限
2015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高和上半年资金补发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摸清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人员底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禁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保障资金的按时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解决或从城市低保结余资金调剂;五保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同时,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县(市、区)提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