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政府公报新闻 > 2015年 > 第八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第八期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5〕83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09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5-00079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2日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 将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拆除审批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2. 将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20吨/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3. 将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初始审查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4. 将建筑噪声排污申报登记核准职责下放至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二)承接的职责
1. 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单位和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100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单位以外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
2. 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20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
3.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职责。
4.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职责。
5. 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以及国家审批行业除外)职责。
6.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完成后备案职责。
7.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职责。
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属于省环境保护厅委托C类的项目验收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洛阳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洛阳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洛阳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承担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网站挂标、域名管理、年检报告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和地方性环境标准;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市人大、市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建议、提案的办理;组织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参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四)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拟订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科)。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根据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本部门有关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
(七)环境监测科。负责组织制订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污染防治科(辐射环境管理科)。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水体、噪声、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城区土地、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和工业废水综合整治;负责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污染侵权的行政调解和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开展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九)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大气污染防治科。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大气、机动车、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大气专项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委托,并对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信访科。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信访规章制度,建立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信访管理网络;归口管理来信来访投诉渠道,负责来信登记、来访人员接待、举报电话记录,以及分办、催办、反馈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有关环保信访方面的督办、查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关的信访案件查处。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为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