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5〕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7日
洛阳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 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 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 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协调特约审计员工作。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在全市审计领域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参与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材料的起草和信息、宣传、统计、信访、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管理等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联系特约审计员;承担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网站挂标、域名管理、年检报告等工作。
(二)法规科(审计督察科)。起草审计工作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督查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三)财政审计科。负责审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拟订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和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负责审计市地方税务局(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组织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党群组织、社会团体等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负责审计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和全市各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制定资源环境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协调监督重大资源环境审计项目开展;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投资审计一科。负责审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市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投资审计二科。负责审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市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金融审计科。负责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市属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活动的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企业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社会保障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民政局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负责审计市商务局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和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研究拟订全市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实施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总审计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总审计师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
市审计局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为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市、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市、区)党委加强对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建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